106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1.25 分

一大樓內部某樓層設有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用途之防火構造架空走廊一座,該樓層可依法減設多少具避難器具?

  1. A1具
  2. B2具
  3. C3具
  4. D4具

正解 B — 2具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之減設規定,關鍵在防火構造架空走廊可折算的具數。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1 條之避難器具減設規定,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能通往其他建築物或同一建築物他區之架空走廊或連絡橋,該走廊或連絡橋並限於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之用途不得使用者,其應設避難器具數量得減設二具。理由在於此種架空走廊本身即為一條可靠的水平避難路徑,其避難效能相當於兩具避難器具所能疏散的人數,故立法上准予折抵二具。題幹所述構造與用途限制均與該款要件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 具:折抵數過低,與條文所定之二具不符;一具之折抵通常對應於效能較弱之其他替代條件,不適用於本題所述之防火構造架空走廊。

  2. (B)

    2 具:與第 161 條所定架空走廊之減設額度完全相符,為正解。

  3. (C)

    3 具:條文並未給予架空走廊如此高之折抵;若可抵三具,等同認定其避難效能近乎一座直通樓梯,已超出立法者對水平避難路徑的評價。

  4. (D)

    4 具:折抵幅度明顯逾越,此規模在減設條文各款中並無任何對應規定,屬純粹放大的干擾選項。

記憶點

防火構造架空走廊只准走人不准堆貨——符合就抵兩具避難器具。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器具的設置、減設與免設分別規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7 條至第 162 條,是本科的高頻命題區。第 157 條依場所用途與各樓層收容人員數決定應設具數;第 158 條列出各樓層適用之器具種類(如緩降機適用二樓以上十樓以下,救助袋、避難橋、滑臺、避難梯各有不同適用樓層);第 159 條至第 160 條規範設置開口部尺寸、操作面積、下降空間與下降空地;第 161 條處理減設;第 162 條處理免設。

第 161 條的減設邏輯一致:凡是能提供替代避難路徑或降低避難需求的建築條件,就按其效能折抵具數。架空走廊或連絡橋之所以能抵二具,是因為它讓該樓層人員無需垂直下降即可水平移動至另一棟建築或另一防護區,避難速度與安全性都遠優於使用避難器具;但條文特別強調「不得供避難、通行及搬運以外用途」,這是防止走廊被堆置貨物或改作他用而失去通路功能——實務上架空走廊淪為倉儲空間正是火場中常見的避難失敗原因,故立法者把用途限制直接寫進要件。同樣地,主要構造須為防火構造,是避免走廊本身在火勢中先行崩塌。

第 162 條的免設要件則更嚴,須同時滿足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外牆有開口部或直通樓梯符合特定規格、收容人員未達一定數額等條件,考題常把「減設」與「免設」互換設陷。記憶時可抓住層次:條件較弱者減設、條件足以取代避難器具者免設。

易混淆數值另可整理:避難器具之支固器具與建築物構造部分之連接須能承受最大使用載重;緩降機操作面積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且邊長六十公分以上;救助袋操作面積為寬一點五公尺、長一點五公尺以上;下降空間與下降空地依器具種類各有半徑或尺寸規定。這些數值常與減設題併為綜合題出現。

相關考點連結上,收容人員之計算方式(依《設置標準》第 20 條之場所用途別,以樓地板面積除以規定係數,或以固定座椅數、從業員數合計)是決定應設具數的前提,減設幾具的問題若把收容人員算錯,後續全盤皆錯,複習時宜與本條併同處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23 題

→ 看完整「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歷屆題庫 · → 106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