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多少勒克司(lx)以上?
- A1.0 勒克司(lx)
- B2.0 勒克司(lx)
- C3.0 勒克司(lx)
- D5.0 勒克司(lx)
正解 A — 1.0 勒克司(lx)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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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時之表面照度基準,規定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標示設備之條文(第 146 條之 5)。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之 5,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其表示面應具一定亮度;而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依同條規定,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須能達到 1 勒克司以上之照度。此處量測的是燈具投射到踏面的照度,目的在於使避難者於停電時仍能看清每一級樓梯的邊緣,避免踏空跌倒,故其標準值訂為 1.0 勒克司,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1.0 勒克司即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下限,亦與緊急照明設備在地面水平面之基準值相呼應。
- (B)
2.0 勒克司高於法定下限,並非本條所訂之判定值,以此驗收會誤判合格設備為不足。
- (C)
3.0 勒克司屬一般室內作業照明的量級,遠高於避難引導所需,法條並未如此要求。
- (D)
5.0 勒克司更高,係辦公或閱讀環境的照度概念,與停電時僅需辨識踏面輪廓的設計目的不符。
記憶點
樓梯級面照度看一個數字就好——1 勒克司,踏得到就夠,不是要照亮整間房。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方向指示燈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稱之標示設備,與出口標示燈同章規範。第 146 條之 5處理的是「有效範圍」與「照度」兩件事:一是指示燈依其等級(A 級、B 級、C 級)有不同的有效範圍公尺數;二是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因避難者的視線落在腳下而非牆面,故改以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作為判定,標準為 1 勒克司以上。
這個 1 勒克司並非憑空而來。緊急照明設備在《設置標準》中亦以地面水平面照度為判定:一般場所在 1 勒克司以上(採用日光燈或 LED 等高效光源時另有較嚴之數值要求),兩者取同一量級,是因為人眼在暗適應狀態下,約 1 勒克司即足以辨識階梯邊緣的明暗對比。若把標準訂得過高,會迫使樓梯間裝設大量燈具,反而增加停電時蓄電池負荷、縮短可持續點燈時間;訂得過低則踏面輪廓消失,樓梯間在濃煙下成為最容易發生跌倒與推擠的位置。1985 年以後國內外多起集合住宅與旅館火災的傷亡分析都指出,樓梯間跌倒是延誤避難的重要因素,這是本項數值的立法背景。
數值對照便於記憶: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表示面平均亮度、緊急電源容量(有效動作時間 20 分鐘以上,一定規模場所為 60 分鐘以上)、樓梯級面照度 1 勒克司,是同一組考點的三支腳。易混淆之處在於「亮度」與「照度」:表示面亮度講的是燈具本身發光面的明暗,單位為燭光每平方公尺;樓梯級面照度講的是被照面接收到的光,單位為勒克司,題目問「級面」「表面」時必屬照度。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條文脈絡下常一併考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設置間隔、走廊轉角處必設、以及地面型指示燈的採用時機;檢修方面則以照度計於樓梯級面實測作為性能判定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