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1.25 分

有關滅火器設置間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 A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
  2. B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3. C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一般滅火困難之場所,設置大型滅火器時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4. D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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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設置的步行距離規定,考的是一般樓層 20 公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特別規定,以及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究竟適用何種標準,題目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至於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條文所定的是「每 100 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的數量加設規定,並非另訂 15 公尺的步行距離門檻,該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一般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與條文相符,敘述正確。

  2. (B)

    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的規定為依面積加設滅火器數量,而非步行距離 15 公尺以下,屬張冠李戴,是本題的錯誤敘述,為正確答案。

  3. (C)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滅火困難場所設置大型滅火器時,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與《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相符,敘述正確。

  4. (D)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與規定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一般 20 公尺、大型滅火器 30 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 15 公尺;放映室是加設數量,不是縮短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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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距離的規範邏輯是「人能在初期火災的黃金時間內取得器材並折返」。以一般人步行速度約 1 公尺/秒估算,20 公尺往返約需 40 秒,加上取用與趨近火點,仍落在火災成長初期,這是 20 公尺這個數字的由來;而大型滅火器藥劑量大、多設於室外或推車式,放寬到 30 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因火勢發展極快、爆炸風險高,反而縮短為 15 公尺。三個數字建議連同適用對象一起記,考題最愛互換。

須特別分清楚的是「步行距離」與「水平距離」:步行距離指沿實際可通行路徑行走的長度,須繞過隔間與障礙;水平距離則是平面上的直線距離,常用於撒水頭、探測器與室內消防栓的配置判準(如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的防護半徑)。同一份考卷若一題問步行、一題問水平,判準完全不同,誤讀即失分。

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之所以採「加設數量」而非「縮短距離」,是因為這類空間本身面積不大但火載量與電氣風險集中,規範選擇以密度(每 100 平方公尺加設一具)確保器材就在手邊,與鍋爐房、廚房等使用火源處所的加設邏輯一致。

延伸考點:滅火器除步行距離外,尚有設置高度、標示、以及依火災類別(A 類普通火災、B 類油類火災、C 類電氣火災、D 類金屬火災)選用適當藥劑的要求;電氣設備處所須選用不導電藥劑,金屬火災不得使用水系滅火器。檢修方面,滅火器應定期實施外觀檢查與性能檢查,並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申報,常與本條併題出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依滅火困難程度分為極困難、一般困難與其他場所三級,對應不同的滅火設備配置要求,是本科的另一組高頻對照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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