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滅火器設置間距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
- B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 C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一般滅火困難之場所,設置大型滅火器時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 D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正解 B — 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滅火器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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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設置的步行距離規定,考的是一般樓層 20 公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特別規定,以及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究竟適用何種標準,題目問的是「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至於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條文所定的是「每 100 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的數量加設規定,並非另訂 15 公尺的步行距離門檻,該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一般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或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與條文相符,敘述正確。
- (B)
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的規定為依面積加設滅火器數量,而非步行距離 15 公尺以下,屬張冠李戴,是本題的錯誤敘述,為正確答案。
- (C)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滅火困難場所設置大型滅火器時,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與《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相符,敘述正確。
- (D)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與規定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一般 20 公尺、大型滅火器 30 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 15 公尺;放映室是加設數量,不是縮短距離。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步行距離的規範邏輯是「人能在初期火災的黃金時間內取得器材並折返」。以一般人步行速度約 1 公尺/秒估算,20 公尺往返約需 40 秒,加上取用與趨近火點,仍落在火災成長初期,這是 20 公尺這個數字的由來;而大型滅火器藥劑量大、多設於室外或推車式,放寬到 30 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因火勢發展極快、爆炸風險高,反而縮短為 15 公尺。三個數字建議連同適用對象一起記,考題最愛互換。
須特別分清楚的是「步行距離」與「水平距離」:步行距離指沿實際可通行路徑行走的長度,須繞過隔間與障礙;水平距離則是平面上的直線距離,常用於撒水頭、探測器與室內消防栓的配置判準(如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的防護半徑)。同一份考卷若一題問步行、一題問水平,判準完全不同,誤讀即失分。
放映室與電氣設備處所之所以採「加設數量」而非「縮短距離」,是因為這類空間本身面積不大但火載量與電氣風險集中,規範選擇以密度(每 100 平方公尺加設一具)確保器材就在手邊,與鍋爐房、廚房等使用火源處所的加設邏輯一致。
延伸考點:滅火器除步行距離外,尚有設置高度、標示、以及依火災類別(A 類普通火災、B 類油類火災、C 類電氣火災、D 類金屬火災)選用適當藥劑的要求;電氣設備處所須選用不導電藥劑,金屬火災不得使用水系滅火器。檢修方面,滅火器應定期實施外觀檢查與性能檢查,並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申報,常與本條併題出現;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依滅火困難程度分為極困難、一般困難與其他場所三級,對應不同的滅火設備配置要求,是本科的另一組高頻對照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