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使用密閉式撒水頭其水源容量,應在設置 X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Y 分鐘之水量以上,其中 X、Y 分別為:
- AX=30,Y=30
- BX=30,Y=20
- CX=20,Y=20
- DX=20,Y=30
正解 A — X=30,Y=3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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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時,密閉式撒水頭之水源容量計算基準,即同時放水撒水頭個數與持續放水時間。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自動撒水設備專章之規定,使用密閉式撒水頭者,其水源容量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亦即 X = 30、Y = 30。此標準明顯高於一般場所(依樓層與用途多為十個至十五個、放水二十分鐘),原因在於公共危險物品的火載量與燃燒速率遠高於普通可燃物,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三十個撒水頭、三十分鐘,兩項數值皆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加嚴基準相符。
- (B)
撒水頭個數 30 正確,但放水時間寫成二十分鐘,誤套一般場所的持續時間。
- (C)
兩項數值都退回一般場所的量級,二十個、二十分鐘皆低於本專章要求,水量嚴重不足。
- (D)
放水時間三十分鐘正確,但同時放水個數寫成二十個,水源容量只剩法定的三分之二。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密閉式撒水頭,個數與時間都是「三十」,雙三十一起記最不會錯。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在設置標準中自成專章,原則是「同一種設備、更嚴的參數」。以自動撒水設備為例,一般場所的水源容量依用途與樓層,約為十個至十五個撒水頭放水二十分鐘;到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直接拉高為三十個撒水頭放水三十分鐘。以標準撒水頭放水量每分鐘 80 公升粗估,三十個同時放水三十分鐘相當於 80 × 30 × 30 = 72,000 公升,即 72 立方公尺,是一般場所的數倍,這也是為什麼此類場所往往需要獨立的大型消防水池。
加嚴的立法理由來自燃燒特性。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易燃液體)一旦起火,火焰傳播速度快、熱釋放率高,且液面火災容易再引燃;撒水設備在此的角色除了滅火,更重要的是冷卻與抑制延燒,必須維持足夠長的放水時間直到消防人員到場處置。三十分鐘的設定,對應的正是這種「撐到外援」的思維,與室外消防栓的三十分鐘同源。
易混淆點有二。其一是同專章中不同設備的參數並不一致: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的水源容量是四具瞄子同時放水三十分鐘,水霧與固定式泡沫又另有規定,不可互相套用。其二是「三十個」指的是同時放水的撒水頭數量,不是場所實際設置的撒水頭總數;實際設置一百個撒水頭,水源仍以三十個計算,這與室外消防栓「二支」的邏輯完全相同——法規計算的是最不利的同時使用情境,而非全數動作。
記憶上可以建立一組「三十家族」: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密閉式撒水頭三十個、放水三十分鐘;移動式泡沫四具三十分鐘;室外消防栓二支三十分鐘。凡是牽涉公共危險物品或室外大空間,時間一律往三十分鐘靠;一般建築物室內設備才是二十分鐘。
同一專章的延伸考點包括: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類型與數量倍數門檻、開放式撒水設備的放水區域劃分,以及撒水頭放水壓力(1 kgf/cm² 以上)與放水量(80 公升/分以上)的下限,這些常與水源容量搭配成綜合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