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06-1-water-chemical-026":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water-chemical","水與化學系統 · Water & Chemical","水與化學系統",{"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06-1-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026","fire-106-1-water-chemical-026",106,1,26,"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下？",{"A":16,"B":17,"C":18,"D":19},"100","150","200","250","A",null,[],false,"本題考點：消防專用蓄水池屬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其與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有法定上限。\n【正解理由】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水之處，且距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應在 100 公尺以下，其有效水量並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個消防水量計算。100 公尺是以消防車自蓄水池抽水後，水帶佈線仍能到達建築物任一部分為前提所訂，故選 A。\n【逐項排除】\n(A) 100 公尺正是條文明定之水平距離上限，符合消防車抽水加佈線的可及範圍，為正解。\n(B) 150 公尺已超出條文上限，常與室外消防栓相關距離或水源半徑的印象混淆而誤選。\n(C) 200 公尺為條文上限的兩倍，若照此設置，建築物遠端將落在有效佈線距離之外，不符規定。\n(D) 250 公尺距離最遠，更明顯逾越法定上限，實際搶救時水帶壓力損失過大，條文並無此數值。\n【記憶點】消防專用蓄水池「距建築物各部分 100 公尺以下、消防車可接近 2 公尺內」，水量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單位。","消防專用蓄水池不是滅火設備，而是《設置標準》中「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的一環，服務對象是到場的消防車輛而非場所內的人員。它出現的場合通常是基地遼闊、樓層或面積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市政消防栓水源不足以支應時，必須自備水源。理解這個定位，就能理解它的三個核心數值為什麼這樣訂：距建築物各部分水平距離 100 公尺以下，是為了讓車輛停放位置到起火建築的水帶佈線長度落在實務可接受範圍，佈線過長會產生難以克服的摩擦損失；消防車能接近至二公尺範圍內，是遷就吸水管的長度與操作空間；有效水量以每 20 立方公尺為一個消防水量，則便於依建築物規模倍數累加。\n實務條文另訂有採水設備的要求：蓄水池深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上者應設加壓送水裝置，或設置適當之採水口、投入孔，並在明顯處標示。這些細節常與距離數值一起出成綜合敘述題。\n易混淆的距離數值可整理成一組對照記憶：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 100 公尺以下；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在一般建築物為各層任一點水平距離 50 公尺以下、地下建築物 25 公尺以下；室內消防栓第一種為 25 公尺以下、第二種同為 25 公尺以下但放水量與口徑不同。把「100／50／25」三個層級記成「車外水源—樓層送水—室內操作」由遠而近的三段式，考場上就不容易張冠李戴。\n同一條文的延伸考點還包括：蓄水池得與其他用途水池併用時的有效水量認定、以及有效水量須為法定水量以上並扣除無法抽取部分的觀念。\n※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各條文近年條號曾有調整，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5","某一防護對象物長寬高分別為 5 公尺、4 公尺及 1 公尺，若以高發泡局部放射泡沫滅火系統進行防護，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其防護面積應為多少平方公尺？",25,{"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7","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連結送水管之出水口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27,{"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4","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設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其水源容量與放水量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24,{"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8","末端查驗管量測到的壓力為何？",28,{"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3","泡沫滅火設備進行綜合檢查時，有關蛋白質泡沫滅火藥劑之發泡倍率至少應為何？",23,{"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06-1-water-chemical-029","10 型乾粉滅火器乾粉充填量約為多少公斤重？",29,[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1-1-water-chemical-026",111,"壓力開關高程 0 m，屋頂水箱高程 33 m，最高處撒水頭高程 30 m，加壓送水裝置利用啟動用壓力開關連動啟動。當壓力開關小於何值時，加壓送水裝置即應啟動？",{"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0-1-water-chemical-026",110,"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之泡沫放出口，若採用高發泡放出口，其泡沫膨脹比應選擇下列何者設置之？",{"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09-1-water-chemical-026",109,"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查驗閥規定，下列何者錯誤？",{"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08-1-water-chemical-026",108,"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設置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7-1-water-chemical-026",107,"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A 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 B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A、B 分別為：",1785123168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