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火警受信總機若為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應該為多少公尺範圍?
- A在 0.5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 B在 0.8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
- C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 D在 0.5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
正解 C — 在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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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6 條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規定中,壁掛型操作開關之裝設高度。
正解理由
第 126 條第 4 款明定「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題目問壁掛型,取 0.8 公尺至 1.5 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0.5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上限雖與條文相符,但下限法定為 0.8 公尺,0.5 公尺過低。
- (B)
0.8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下限正確,惟上限法定為 1.5 公尺,1.8 公尺已超出便於判讀與操作之範圍。
- (C)
0.8 公尺以上 1.5 公尺以下:與條文逐字相符,為正確設置範圍。
- (D)
0.5 公尺以上 1.8 公尺以下:上下限均與條文不合,是把兩個錯誤數值湊在一起的干擾項。
記憶點
壁掛型受信總機開關「零點八到一點五」,改為座式操作時下限降到零點六。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高度規定的一致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6 條第 4 款的零點八至一點五公尺,是依站立者手部自然操作範圍訂定;座式操作因坐姿手部位置較低,下限才降為零點六公尺。同一組高度在警報設備章節反覆出現——第 138 條規定擴音機及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第 142 條規定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三者可整組記成「總機與操作裝置 0.8~1.5、座式下限 0.6」。
第 126 條其餘三款同屬常考點: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確保有人即時判讀分區);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避免面板反光與器材老化);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防止感電與雜訊誤動作)。
易混淆對照:不同設備的裝設高度並不相同。第 191 條規定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且裝設二個於崁裝式保護箱,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把「受信總機 0.8~1.5」與「緊急電源插座 1.0~1.5」分開記,是高度題不失分的關鍵。
相關考點連結:第 142 條的瓦斯漏氣受信總機除高度外,另要求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可以看出兩種受信總機的規範骨架幾乎相同——位置要有人、高度合手、分區要標示——差別在瓦斯漏氣特別強調「音色要能分辨」,因為瓦斯漏氣與火災的應變方式完全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