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07-1-fire-law-011":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07-1-消防法規概要-011","fire-107-1-fire-law-011",107,1,1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所謂的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幾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A":16,"B":17,"C":18,"D":19},"2","3","4","5","B",null,[],false,"本題考點：集合住宅之法定定義，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關鍵在「住宅單位數」的最低門檻。\n【正解理由】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此定義同時被消防法規援用，作為判斷場所是否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所定甲、乙、丙、丁類場所中住宅類別（五款）之基礎，因此雖然出處在建築法規，卻是消防法規概要的常客。題目所問之最低住宅單位數即為三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二個住宅單位僅構成雙拼或上下層各一戶的型態，未達條文所定門檻，不符集合住宅定義。\n(B) 三個住宅單位以上正是條文明定之集合住宅成立要件，與題意相符。\n(C) 四個住宅單位雖然實際上已符合集合住宅，但它不是條文所定的最低門檻，題目問的是法定下限而非任一符合值。\n(D) 五個住宅單位同樣超過門檻，卻同樣不是條文所寫的最低數字，屬把門檻往上拉高的干擾選項。\n【記憶點】集合住宅三要素：共同基地、共同空間或設備、三個住宅單位以上。","集合住宅的定義之所以要同時要求「共同基地」「共同空間或設備」與「三個住宅單位以上」，是因為建築管理上真正在意的不是戶數多寡本身，而是「多戶共用同一逃生動線與同一組設備」所帶來的連帶風險。當數戶共用樓梯間、電梯、屋頂平臺、給水或電力設備時，任一戶起火都可能透過共同空間影響全棟，因此必須課予比獨棟住宅更高的構造與避難要求，例如共同樓梯之寬度與防火區劃、直通樓梯數量、走廊淨寬等。單純的雙併住宅只有兩個單位，火災時互相影響的程度與管理複雜度都較低，故未納入。\n在消防法規上，此定義的實益在於場所分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把各類場所分為甲類（供公眾使用、避難困難者）、乙類、丙類、丁類，集合住宅落在其中的住宅類別，其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如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之設置門檻）會因此與辦公室、商場等完全不同。考生常見的錯誤，是把集合住宅逕自比照複合用途建築物處理；事實上若集合住宅內另有店舖、托嬰中心等不同用途，才會轉為複合用途建築物並依各用途分別檢討，這是相鄰的另一個考點。\n易混淆的相關定義還有：「連棟式住宅」強調各戶有獨立出入口與獨立基地劃分、「日常生活場所」與「居室」之區別、以及「無窗戶居室」之判定標準——後者直接牽動排煙設備與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與否，是設置標準常考的連動題，判定關鍵在於該居室對外開口之面積與位置是否足以供排煙及避難使用。※ 建築技術規則之用語定義歷年多次增修，適用時請以最新條文為準。",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0","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易燃液體，係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多少度以下之液體？",10,{"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屬於下列何種建築材料？",12,{"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調配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9,{"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幾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13,{"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08","依避難器具支固器具及固定部之結構、強度計算及施工方法之規定，以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施工方法（輕形混凝土或氣泡混凝土製造者除外），若使用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口徑為 M20，其埋入深度需為多少毫米？",8,{"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若滅火器未滿 18 公斤者應在多少公尺以下？",14,[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1",111,"有關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使用之各種標示規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1",110,"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1",109,"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那一種火警探測器不適合裝設在麵粉廠灰塵會大量滯留的場所？",{"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08-1-fire-law-011",108,"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參加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相關技術研討活動之積分證明，下列項目中何者非以每小時積分 10 分累計？",{"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6-1-fire-law-011",106,"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可儲存於上述之室內儲存場所？",178512315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