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fire-107-1-fire-law-014":3},{"subject":4,"subjectSlug":5,"subjectKicker":6,"subjectShort":7,"question":8,"related":27,"sameNumber":52,"hasEssay":26},"消防法規概要","fire-law","消防法規 · Fire Code","消防法規",{"id":9,"webId":10,"year":11,"session":12,"subject":4,"number":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Note":21,"images":22,"imagesPending":23,"lawTimestamp":11,"explanation":24,"explanationDeep":25,"freq":12,"indexable":26},"fire-107-1-消防法規概要-014","fire-107-1-fire-law-014",107,1,14,"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滅火器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若滅火器未滿 18 公斤者應在多少公尺以下？",{"A":16,"B":17,"C":18,"D":19},"0.5","1","1.5","2","C",null,[],false,"本題考點：滅火器設置高度之判定，以滅火器重量 18 公斤為界，區分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之最大距離，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滅火器外觀檢查判定要領。\n【正解理由】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31 條，滅火器應設於取用方便之處，並依重量限制高度：未滿 18 公斤者本體上端與樓地板面距離應在 1.5 公尺以下；18 公斤以上者因搬運不易，應在 1 公尺以下。檢修申報作業基準之外觀檢查即照此判定。題目條件為未滿 18 公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0.5 公尺非本條所定之任一級距，過低反而不利取用。\n(B) 1 公尺是 18 公斤以上滅火器適用之上限，與題目重量條件相反。\n(C) 1.5 公尺正是未滿 18 公斤滅火器本體上端距樓地板面之法定上限。\n(D) 2 公尺超過條文上限，一般人站立時亦難安全取下。\n【演算步驟】判定式：以重量 W 與界限值 18 kg 比較決定高度上限 h。\n步驟一：W \u003C 18 kg → h ≤ 1.5 m；W ≥ 18 kg → h ≤ 1.0 m。\n步驟二：本題 W \u003C 18 kg，代入第一式得 h ≤ 1.5 m。\n結果：最大設置高度 = 1.5 公尺。\n【記憶點】十八公斤一條線：輕的掛 1.5 公尺以下，重的放 1 公尺以下。","滅火器高度限制的立法理由完全來自人因工程：滅火器必須在起火初期數十秒內被任何一位在場者取下並帶到火點，因此設置高度要同時滿足「看得到、搆得著、拿得穩」。以國人平均身高計算，站立時舉手可穩定握持並承受重量的位置約在 1.5 公尺上下，超過此高度取用時必須墊腳或跳取，重物墜落反而造成二次傷害；而 18 公斤以上之大型滅火器（多為推車式以外之大容量手提式）重心高、單手無法控制，故再降一階到 1 公尺以下，讓使用者能以雙手自較低位置抱取。\n與本題同組必背的滅火器設置數值還有：設置場所之步行距離在 20 公尺以下（避免使用者為取滅火器而遠離避難方向）；應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置標識；具有腐蝕性或高溫之場所應有防護措施。步行距離 20 公尺與高度 1.5 公尺是最常一起入題的組合，記法是「二十步取得、一米五取下」。\n單位與判定上的常見錯誤有二：一是把「本體上端」誤讀為「握把」或「本體下端」，條文明文以本體上端為量測基準；二是把 18 公斤誤記為藥劑重量，實際上係指滅火器整體重量。此外，滅火器適用火災類別（A 類普通、B 類油類、C 類電氣、D 類金屬）與藥劑種類（乾粉、二氧化碳、泡沫、水系統）之對應，是同一章節另一組高頻考點，命題者常把設置高度題與適用類別題交錯出現。\n檢修面向上，滅火器之外觀檢查包含設置狀況、本體容器有無變形腐蝕、安全插梢與封條完整性、壓力指示器指針是否在綠色範圍；性能檢查則涉及藥劑狀態與容器耐壓，判定不良時應更換或整理。※ 滅火器相關條號與耐用年限規定歷年曾修正，適用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true,[28,32,36,40,44,48],{"webId":29,"stem":30,"number":31,"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於檢修完成後幾日內，分別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及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13,{"webId":33,"stem":34,"number":35,"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5","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進行密閉式撒水設備綜合檢查時，當以幫浦方式作為加壓送水裝置時，末端查驗管之放水壓力應在 a kgf／cm2 以上、b kgf／cm2 以下。a、b 各為何值？",15,{"webId":37,"stem":38,"number":39,"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屬於下列何種建築材料？",12,{"webId":41,"stem":42,"number":43,"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6","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進行二氧化碳滅火設備音響警報檢查判定的標準，是一防護區域或防護對象物之警報系統應正確，且距警報裝置 1 公尺處之音量應在多少分貝以上？",16,{"webId":45,"stem":46,"number":47,"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所謂的集合住宅，係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幾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11,{"webId":49,"stem":50,"number":51,"year":11,"session":12},"fire-107-1-fire-law-017","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位置，當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 1 時，檢知器下端，應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a 公分範圍內；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 1 時，檢知器上端，應裝設在距樓地板面 b 公分範圍內。a、b 各為何值？",17,[53,57,61,65,69],{"webId":54,"year":55,"stem":56,"number":13},"fire-111-1-fire-law-014",111,"下列那一場所不是應設置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場所？",{"webId":58,"year":59,"stem":60,"number":13},"fire-110-1-fire-law-014",110,"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場所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webId":62,"year":63,"stem":64,"number":13},"fire-109-1-fire-law-014",109,"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之規定，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多少以上？",{"webId":66,"year":67,"stem":68,"number":13},"fire-108-1-fire-law-014",108,"建築物間設有過廊，若符合規定者，則可視為另一場所，下列規定何者錯誤？",{"webId":70,"year":71,"stem":72,"number":13},"fire-106-1-fire-law-014",106,"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下列何者應避免與水接觸？",1785123159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