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防火協會(NFPA)規定,下列有關可燃液體與易燃液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 B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 100℉(37.8℃),小於 140℉(60℃)之液體
- C易燃液體係指沸點小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 D易燃液體係指自燃溫度點小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正解 A — 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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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美國防火協會(NFPA)以閃火點為界,將液體區分為可燃液體與易燃液體的判別門檻。
正解理由
依 NFPA 之分類定義,判別基準是閉杯閃火點 100℉(37.8℃):閃火點在 100℉(37.8℃)以上者為可燃液體(combustible liquid),閃火點低於 100℉(37.8℃)者為易燃液體(flammable liquid)。選項所述「可燃液體係指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之液體」正是可燃液體的定義,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以閃火點大於或等於 100℉(37.8℃)界定可燃液體,與 NFPA 之定義一致,敘述正確。
- (B)
把可燃液體再限縮到 100℉ 以上、140℉(60℃)以下,這只是可燃液體中第 II 類的細分級距,不能用來定義整個可燃液體,範圍過窄。
- (C)
易燃液體的判別依據是閃火點而非沸點,本項以沸點小於或等於 100℉ 界定,混淆了兩個不同的物理性質。
- (D)
自燃溫度是無明火條件下自行起火的最低溫度,數值通常高達數百度,用它來界定易燃液體在概念與量級上都不成立。
記憶點
以華氏 100 度為分水嶺:閃火點低於它是「易燃」,達到或高於它是「可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液體本身並不燃燒,燃燒的是它蒸發出來的可燃蒸氣,因此閃火點——蒸氣濃度剛好達到燃燒下限、遇火源可閃出火焰的最低液溫——成為衡量液體火災危險性最直接的指標。NFPA 選 100℉(37.8℃)作為分界,背後的邏輯是人體與環境的常見溫度上限:閃火點低於這個值的液體,在夏季常溫或人體接觸的環境下就會持續產生足量蒸氣,等於「隨時處於可點燃狀態」,危險性質上不同,故稱易燃液體。
NFPA 的細分級距值得整理成表:易燃液體為 Class I,再依沸點與閃火點細分為 IA(閃火點 < 73℉ 且沸點 < 100℉)、IB(閃火點 < 73℉ 且沸點 ≥ 100℉)、IC(閃火點 ≥ 73℉ 且 < 100℉);可燃液體為 Class II(閃火點 ≥ 100℉ 且 < 140℉)、Class IIIA(≥ 140℉ 且 < 200℉)、Class IIIB(≥ 200℉)。可以看出沸點只在 Class I 的細分中作為輔助條件,主軸永遠是閃火點,選項 C 就是拿輔助條件冒充主軸。
易混淆概念對照:閃火點是「見火才燃、移開火源即熄」的最低液溫;著火點(燃點)則是移開火源後仍能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通常比閃火點高數度至十數度;自燃溫度(發火溫度)是完全不需外部火源、僅靠受熱即自行起火的最低溫度,量級遠高於前兩者。此外,我國《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採用的是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石油類等),也以閃火點為軸但門檻與 NFPA 不同,作答時務必先看題目問的是 NFPA 還是我國法規。
相關考點連結:閃火點與蒸氣壓、燃燒界限(爆炸範圍)的關係,以及閉杯法與開杯法量測值差異(開杯值通常較高),都是同一主題的延伸命題方向。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