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依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有關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其辦理機關(構)、團體應於舉辦 X 個月前,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 Y 個月前准駁之,另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後 Z 個月內應檢附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1. AX=1,Y=1,Z=1
  2. BX=2,Y=1,Z=1
  3. CX=1,Y=2,Z=1
  4. DX=1,Y=1,Z=2

正解 B — X=2,Y=1,Z=1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就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所定的三個期限——事前申請、事前准駁、事後申報積分。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關於訓練積分之規定,辦理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之機關(構)、團體,應於舉辦二個月前檢附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並於舉辦一個月前准駁之;於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應檢附參加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簽到表及參加時數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X=2、Y=1、Z=1,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把申請期限縮為舉辦一個月前,等於申請與准駁擠在同一個月內完成,主管機關毫無實質審查餘裕,與辦法所定二個月前不符。

  2. (B)

    二個月前申請、一個月前准駁、結束後一個月內申報積分,三個期限前後銜接且各留有作業時間,與辦法完全一致。

  3. (C)

    將申請與准駁的月數對調成一個月前申請、二個月前准駁,時序上不可能成立,准駁不可能早於申請案送達。

  4. (D)

    把事後申報期限拉長為二個月內,與辦法所定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訓練積分審查及登記不符,將延誤積分登錄時效。

記憶點

「前二、前一、後一」:兩個月前送件、一個月前核定、結束後一個月報積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資格取得與後續管理分屬兩個層次。資格面的依據是《消防法》第 8 條: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請領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管理面則由《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承接,內容涵蓋證書之核發與換發、執業與登錄、訓練積分之取得與審查等事項。

訓練積分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消防安全設備的技術規範與法令更新頻繁,若僅憑考試及格當時的知識執業,數年後即與現行規定脫節,因此以持續進修作為維持專業能力的手段。制度設計分成主辦端與參加端兩側:主辦端即本題所考,機關(構)或團體要辦技術研討活動或訓練,須事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時程採「舉辦二個月前申請、舉辦一個月前准駁」的雙重前置期,用意是讓主管機關有足夠時間實質審查課程內容與師資,也讓有意參加者在准駁確定後仍有一個月可以報名安排行程。參加端則以簽到表與參加時數清冊作為出席證明,由主辦者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彙整送審,避免個別零星申報造成查核困難與資料不一致。

記憶方法是把三個數字排成一條時間軸:負二個月申請、負一個月准駁、零為舉辦日、正一個月申報積分。命題手法固定在三處——把申請與准駁的月數對調、把准駁期限往後拉、或把事後申報改成二個月,只要時間軸畫得出來,時序倒置型的選項可以立即刪除。

易混淆之處在於「認可」與「登錄」是兩件事:認可的客體是活動或訓練課程本身,由主辦機關(構)、團體申請;登錄的客體則是消防設備師(士)本人的執業狀態與積分紀錄。另需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所僱用人員的訓練規定區分,後者屬機構管理事項,主體與程序均不相同。延伸考點包括積分的計算方式、換證應檢附之文件,以及未依規定辦理的法律效果。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38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8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