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物質可能因混合儲存或載運而衍生危險,則下列那兩類公共危險物品於混合載運時的危險性最低?
- A第一類和第六類
- B第二類和第四類
- C第一類和第五類
- D第三類和第六類
正解 B — 第二類和第四類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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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六大類別的性質,以及混合載運時何種組合最不易引發危險反應。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分類之規定,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第二類為易燃固體、第三類為發火性液體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為易燃液體、第五類為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為氧化性液體。混載危險性的判準在於同一車上是否同時存在氧化劑與可燃物,或存在遇水、遇空氣即反應的物質。第二類與第四類同屬可燃物,本身不釋出氧,兩者共存不構成氧化還原的反應對,危險性最低,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第一類與第六類同為氧化性物質,雖非可燃物與氧化劑的搭配,但兩者受熱分解均會釋出氧,一旦接觸有機物或受衝擊,助燃效果相互疊加。
- (B)
第二類與第四類皆為可燃物,同車無氧化劑供氧,危險僅來自外部火源,是四個選項中最低者。
- (C)
第一類的強氧化劑與第五類自身含氧的自反應物質共存,受熱、摩擦或衝擊時易引發劇烈分解甚至爆炸。
- (D)
第三類含發火性與禁水性物質,與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多為含水的強氧化性酸類)接觸會激烈反應並可能起火。
記憶點
可燃配可燃最安全,氧化劑一上車危險度就跳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六類的代表物先記熟,判斷才會快: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如氯酸鹽類、過錳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易燃固體如硫、赤磷、鐵粉、金屬粉、鎂;第三類發火性液體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如黃磷、鹼金屬、烷基鋁;第四類易燃液體如汽油、酒精、柴油等各種石油類;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如硝化纖維、過氧化苯甲醯;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如過氯酸、過氧化氫、硝酸。
混載規則的骨幹是「氧化劑與可燃物分開、遇水物質與含水物質分開」。可併同載運的組合為:第一類與第六類、第二類與第四類、第二類與第五類、第三類與第四類、第四類與第五類。反過來說,第一類與第二、三、四、五類都不得同車,因為氧化劑遇上可燃物或自反應物即構成完整的氧化還原對;第六類與第二、三、五類同理不得同車。
本題進一步問的是「危險性最低」,所以要在允許的組合裡再分高下。第一類與第六類雖獲允許,但兩者都是氧化劑,受熱分解都會放出氧,若車上另有微量有機物或包裝材料,火勢會被大幅助長,且過氯酸、硝酸等強酸本身具腐蝕性,包裝破損時風險不低。第二類與第四類則都是還原性的可燃物,彼此不反應,沒有內建的氧源,必須有外部火源才會燃燒,危險度自然最低。
記憶口訣可用「一六氧化配一對,二四可燃湊一堆,三四油裡藏禁水,五類兩邊都能配」。相關考點包括各類的滅火適應性(第三類禁水性物質不得用水或泡沫、第五類含氧自反應物質需大量水冷卻)、標示與運送規定,以及各類指定數量與管制量的計算,還有運送途中的標示、包裝間隔與同車隔離等併考重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