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1.25 分

某地下一層、地上七層建築物,地下層為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200 平方公尺,一至七層為集合住宅,各層面積 100 平方公尺,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本案是否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1. A不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2. B僅地下層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3. C僅地上層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4. D全棟皆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正解 D — 全棟皆需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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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 條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場所的判定,重點在六層以上建築物款與地下層款分別成立。

正解理由

依第 15 條第一項第二款,六層以上建築物供第 12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本案地上七層即屬六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層之室內停車空間依第 12 條屬丙類第三目,一至七層集合住宅屬乙類第七目,均在該款用途範圍內。地下層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已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任何一層的要件即告成立,效力及於整棟建築物。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第二款門檻只要求任何一層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地下層二百平方公尺已符合,不因地上各層僅一百平方公尺而得全棟免設。

  2. (B)

    地下層固然另獨立該當同項第四款,即地下層供該等用途使用且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但第二款是以建築物為單位認定,一旦成立即及於全棟,不只地下層。

  3. (C)

    此說漏看第四款對地下層的獨立規定;題示有室內安全梯直通地下層,地下層與地上各層構成同一建築物,不能割裂認定。

  4. (D)

    正確。第二款以六層以上建築物加上任何一層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而成立,第四款又就地下層二百平方公尺再度成立,全棟皆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

記憶點

六層以上建築物只要任何一層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室內消防栓就是全棟的事,不是那一層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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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第一項四款是層層加嚴的門檻,值得整理成表記憶:五層以下建築物依用途分三檔,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任何一層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供第一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者任何一層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學校教室則為任何一層一千四百平方公尺以上;六層以上建築物不再分用途,一律降到任何一層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看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供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者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他則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愈高、愈深、避難愈困難,門檻就愈低,是這一條的立法邏輯。

同條第二項是最常被追問的免設規定: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自動撒水(含補助撒水栓)、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或室外消防栓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僅在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之有效滅火範圍內免設,且免設樓層限於第一層與第二層。本案地下室內停車空間若另依法設有泡沫或乾粉滅火設備,就可能落入這個免設範圍,因此考題常在應設之後再追問可否免設。

與本案相關的配套規定還有第 36 條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該樓層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至於室內停車空間本身,第 101 條明定其滅火藥劑以第三種乾粉為限,第 71 條則規定該類場所使用泡沫噴頭時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

易混淆的是第 209 條,該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專用,要求設第一種消防栓、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水平距離二十五公尺以下、放水壓力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水源三十分鐘且超過五支以五支計,與一般場所的數值分屬兩套,不得互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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