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非為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定,申請消防專用蓄水池查驗應檢附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

  1. A蓄水池
  2. B加壓送水裝置
  3. C送水口
  4. D採水口

正解 C — 送水口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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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法定組成構件,何者不屬於查驗時應檢附安裝施工測試佐證資料之項目。

正解理由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原文不在本題可核對之候選範圍,惟由候選條文可確定蓄水池此一設備的法定構成:《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就蓄水池本體定有效水量、水平距離一百公尺以下、投入孔與採水口之規格;第 186 條規定採機械方式引水時應設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並定其出水量、採水口數與全揚程;第 187 條規定投入孔與採水口之標示。三條自始至終沒有出現「送水口」,送水口是連結送水管等其他設備的進水構件,自不會列為蓄水池之查驗項目,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蓄水池本體為第 185 條之核心,有效水量與構造均須實地查驗。

  2. (B)

    加壓送水裝置是第 186 條明定之機械引水構件,其出水量與啟動裝置須實測。

  3. (C)

    送水口未見於第 185 至 187 條之蓄水池構成,為本題應選者。

  4. (D)

    採水口見於第 185 條第五款與第 186 條第四款,口徑、螺牙與高度均有規定,須查驗。

記憶點

蓄水池只有「投入孔/採水口」供進出水,沒有送水口。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專用蓄水池屬第 11 條所列「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與連結送水管、排煙設備、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並列。它服務的對象不是場所內的人,而是到場的消防人員,這一點決定了它的全部規格:水要能被消防車抽得到,而不是自己送出去。

應設場所見第 27 條三款: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其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水量核算見第 185 條第一款:依第 27 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第一層與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二款設置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所稱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投入孔與採水口的規格最常被混考: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二個以上;採水口口徑七十五毫米並接裝陰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以上至一百二十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以上設三個以上,配管口徑至少八十毫米,距基地地面高度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改採機械方式引水時,第 186 條的採水口改接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並依水量分級定出水量一千一百、二千二百、三千三百公升/分與採水口一至三個,幫浦全揚程為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十五公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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