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建築物之避難器具設置緩降機時,對其開口部進行外觀檢查之判定,下列何者合格?

  1. A高 95 公分,寬 50 公分,且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 145 公分
  2. B高 60 公分,寬 60 公分,且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 135 公分
  3. C高 100 公分,寬 40 公分,且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 135 公分
  4. D高 85 公分,寬 45 公分,且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 145 公分

正解 A — 高 95 公分,寬 50 公分,且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 145 公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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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緩降機開口部之外觀檢查判定,開口大小與開口部下端高度須同時符合。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之外觀檢查,開口部之判定明定「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應在 150cm 以下」,且開口部應能符合表 18-2 所示之大小;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之開口部為「高 80cm 以上,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寬 45cm 以上」,二組擇一符合即可。本選項高 95 公分、寬 50 公分符合前一組,下端高度 145 公分亦在 150 公分以下,兩項判定均通過,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高 95 公分達 80 公分以上、寬 50 公分達 50 公分以上,合於第一組;下端高度 145 公分未逾 150 公分,應判定合格,為本題應選者。

  2. (B)

    高 60 公分,既未達第一組所定之 80 公分,也未達第二組所定之 100 公分,開口高度不合。

  3. (C)

    高 100 公分雖合於第二組,但該組要求寬 45 公分以上,題示寬 40 公分不足。

  4. (D)

    高 85 公分只能適用第一組,該組要求寬 50 公分以上,題示寬 45 公分不足;若改依第二組,高度又未達 100 公分。

記憶點

八十配五十、一百配四十五,開口部下端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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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的外觀檢查是把避難器具周圍狀況拆成設置地點、操作面積、開口部、下降空間、下降空地五個項目,本題只是其中一格。操作面積依表 18-1:救助袋為寬 1.5m、長 1.5m(含器具所佔之面積),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在 2.25m2 以上時不在此限;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為 0.5m2 以上(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但邊長應為 60cm 以上;滑台、避難橋則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開口部大小依表 18-2:救助袋為高 60cm 以上、寬 60cm 以上;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為高 80cm 以上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寬 45cm 以上;滑台為高 80cm 以上、寬為滑台最大寬度以上;避難橋為高 180cm 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開口部的判定不是只有尺寸。同項還要求開口部應無加設固定板、木條等;制動器、門軸轆等應無生鏽且開口部應能容易開關;打開門、蓋後制動器應能確實動作,不會因振動、衝擊而鬆開;開口部附近應無書架、展示台等堵塞;開口部太高可能形成避難上之障礙時,應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之踏台,且踏台應保持能用之狀態。若尺寸未符合表 18-2,應參照原核准圖說,確認是否與設置時之狀態相同。

往下一格看,緩降機之下降空間依表 18-3 為以器具中心半徑 0.5m 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在 10cm 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 10cm 時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設置義務則見第 25 條: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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