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X 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 Y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請問前述 X、Y 為何?

  1. AX=15;Y=4
  2. BX=10;Y=3
  3. CX=20;Y=5
  4. DX=25;Y=6

正解 A — X=15;Y=4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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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滅火器之步行距離與每具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理由

第 228 條第四款明定「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同條第六款明定「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X 為 15、Y 為 4,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X=15、Y=4 與第 228 條第四款、第六款所定數值完全相符,為本題答案。

  2. (B)

    步行距離 10 公尺與效能值 3 個於第 228 條各款均無所據,屬誘答數值。

  3. (C)

    20 公尺為第 31 條第三款所定一般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並非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數值;效能值 5 個亦非條文所定。

  4. (D)

    25 公尺於條文並無所據;第 224 條所定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為三十公尺以下,效能值 6 個亦非第 228 條第六款之數值。

記憶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步行距離十五公尺以下、普通火災四個效能值以上、油類火災十個效能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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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滅火器設置的專條,七款可分成數量、距離、性能、維護四類。數量部分: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則細分為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

距離部分即第四款之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性能部分為第六款,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兩個數值必須成對記憶,只記普通火災四個,遇改問油類時即會失分。維護部分包括設於屋外者應將滅火器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以及放置及標示依第 31 條第四款辦理,即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步行距離是本類題最常被抽換的變數,宜並列三組數值與各自依據:第 31 條第三款一般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為二十公尺以下;第 224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為三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第 228 條第四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為十五公尺以下。《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外觀檢查之設置間距判定方法,亦將這三組距離逐項列出,可互相印證。

場所本身的構造與安全管理則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0 條共十三款,含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屋簷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周圍二公尺範圍內嚴禁煙火(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等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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