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進行充電試驗時,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多少以內時,需能自動充電?
- A15%
- B20%
- C25%
- D30%
正解 B — 2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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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中的充電裝置性能,考的是蓄電池自動充電啟動的電壓降門檻。
正解理由
依《緊急照明燈認可基準》有關充電試驗之規定,充電裝置應能在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百分之二十以內時自動開始充電,以確保蓄電池長期維持在可供停電時全額點燈的狀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百分之十五門檻過於嚴苛,蓄電池僅因自放電稍微掉壓即反覆啟動充電,將縮短電池壽命,非認可基準所採數值。
- (B)
20%:與認可基準所定「電壓降達額定電壓百分之二十以內須能自動充電」相符,為正解。
- (C)
25%:百分之二十五已使端電壓偏低,超出基準容許的自放電補償範圍,屬放寬型干擾項。
- (D)
30%:百分之三十的電壓降對多數蓄電池已接近過放電區,極板易發生不可逆劣化,若此時才啟動充電,將無法保證停電時三十分鐘以上的有效點燈時間,與基準要求不符。
記憶點
緊急照明燈充電裝置「掉兩成就自動補」,額定電壓百分之二十是自動充電的門檻。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燈屬避難系統中的「照明類」設備,其功能是在停電時提供避難路徑上最低限度的照度。《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緊急照明燈之構造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基準,並要求在地面水平面之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白熾燈為二勒克斯以上、其他光源為十勒克斯以上(設於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時另有較高要求),且有效動作時間應在三十分鐘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特定樓層則要求六十分鐘以上。
認可基準對內置蓄電池型緊急照明燈的電氣性能,訂有充電試驗、放電試驗與絕緣試驗。充電試驗的核心,是確認充電裝置能自動維持蓄電池於滿充狀態:蓄電池在常時浮充下仍會自放電,端電壓緩慢下降,當電壓降達額定電壓百分之二十以內時,充電電路必須自動導通開始充電;同時充電裝置須具備過充電保護,避免長期過充造成電解液乾涸或極板劣化。放電試驗則驗證在額定放電下能否維持規定的有效點燈時間。
單位與概念換算方面,照度單位勒克斯(lux)定義為每平方公尺一流明(lm/m²),與光源的發光強度(燭光,cd)及距離平方成反比關係,即 E = I/d²。這說明為何緊急照明燈的配置間距會直接影響地面照度是否合格。
易混淆概念對照:緊急照明燈與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雖同屬避難逃生設備,功能卻不同——前者提供「看得見路面」的照度,後者提供「知道往哪走」的方向資訊,兩者的有效動作時間、照度或亮度要求分屬不同認可基準,數值不可互相套用。另一個常考對照是內置蓄電池型與外置電源型的差異,後者以緊急電源設備供電,動作時間由該電源容量決定。
※ 認可基準屬行政規則,內容曾經多次修正,引用數值時宜以現行版本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