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幼兒園按用途分類係屬於何種場所?

  1. A甲類場所
  2. B乙類場所
  3. C丙類場所
  4. D丁類場所

正解 B — 乙類場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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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的場所用途分類,考的是幼兒園被歸在甲、乙、丙、丁哪一類。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場所依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該條第二款(乙類場所)明列學校教室、幼兒園、補習班、訓練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及文教類用途;幼兒園以學齡前兒童之教保服務為主要機能,屬教育文教性質而非消費娛樂性質,分類上歸入乙類場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類場所指供公眾消費、娛樂、住宿之高危險用途,如電影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餐廳、旅館、醫院、長期照顧機構等,特徵是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且避難能力受限,幼兒園不在其列。

  2. (B)

    正確。乙類場所涵蓋學校、幼兒園、補習班、圖書館、博物館、寺廟教堂等教育文化用途,幼兒園逐字列於其中。

  3. (C)

    丙類場所指電信機器室、辦公室、金融機構、車站、飛機場大廈等業務性用途,與教保服務無涉。

  4. (D)

    丁類場所指製造、儲存、處理性質之工廠、倉庫、汽車修理廠等,危險性來自可燃物與作業行為,與幼兒園用途完全不同。

記憶點

甲消費娛樂、乙教育文化、丙辦公業務、丁工廠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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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總樞紐,後面幾乎每一種設備的設置門檻都以「甲類、乙類…」加樓地板面積或收容人員來寫,因此分類錯一次,連帶後續所有設備判斷全錯,命題頻率極高。分類的內在邏輯是「用途危險度」:甲類是不特定多數人、常在夜間或昏暗環境使用、或收容避難弱者的場所,危險度最高,設備門檻最低(面積很小就要設);乙類是特定多數人使用、有管理者在場、平時有編組演練的教育文化用途;丙類為業務用途,使用者熟悉環境;丁類則以物品危險性為主,人員密度低。

幼兒園之所以歸乙類而非甲類,常被考生直覺推翻——因為幼兒屬避難弱者,直覺會想「應該是甲類」。但立法上把避難弱者的收容機構(如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放在甲類,是因其收容人員多為臥床或行動不便、需他人搬運避難;幼兒園之幼兒雖年幼,仍具自行步行避難能力且有教保人員帶領,故與學校同列乙類。這條界線正是命題者反覆測試的重點。

值得一併記住的沿革是:我國幼托整合後,原「托兒所」與「幼稚園」於一〇一年整併為「幼兒園」,設置標準條文用語亦隨之更新;其後歷次修正並陸續強化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場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避難逃生設備要求。應考時可用口訣「甲玩、乙學、丙上班、丁做工」快速定位,再記住兩個例外方向:避難弱者收容機構往甲類靠、複合用途場所依《設置標準》第十三條另以各該用途分別認定。延伸考點則是分類確定後接著要判斷的收容人員計算方式,不同用途採用的計算基準(座位數、樓地板面積除以定值、從業人員數)並不相同,分類與收容人員兩者常在同一題中連環出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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