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 條規定,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以下那一個設備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
- A避難方向指示燈
- B緊急照明設備
- C觀眾席引導燈
- D自動照明燈
正解 A — 避難方向指示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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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3 條標示設備應設場所中,避難指標之免設要件。
正解理由
第 23 條第 4 款明定「各類場所均應設置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避難指標」,免設要件經法條文字限定於避難方向指示燈與出口標示燈二者,四個選項中僅避難方向指示燈在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避難方向指示燈為第 10 條第 1 款列舉之標示設備,本身持續發光指示避難方向,引導功能涵蓋被動式指標,是第 23 條第 4 款但書明文列舉的免設要件。
- (B)
緊急照明設備依第 10 條為與標示設備並列之獨立種類,功能在維持避難路徑照度,不具方向指示功能,但書未將其列入。
- (C)
觀眾席引導燈雖同屬第 10 條之標示設備,但依第 23 條第 3 款僅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等場所應設,功能為照亮觀眾席通道,非指引出口方向,不在但書之列。
- (D)
自動照明燈非第 10 條所定設備名稱,法規並無此用語。
記憶點
能頂替避難指標的,只有會發光又會指路的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0 條把避難逃生設備分為標示設備、避難器具與緊急照明設備三類,其中標示設備又含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四種。四者位階不同:前兩者屬主動發光式,須接電並連接緊急電源,停電、濃煙時仍能自行發光;避難指標則是被動式標示板,第 154 條僅要求其構造符合 CNS 一○二○八,並無自行發光之要求。正因為發光式設備的引導效果涵蓋被動標示板,第 23 條第 4 款才設計成單向免設——有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可免避難指標,反之不成立。
免設規定的層次感:第 146 條另以「步行距離」訂免設門檻,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主要出入口時,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四十公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門檻由嚴而寬,正對應三種設備引導能力的高低;且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因為這些場所缺乏自然採光與外部方位參考。
易混淆對照:觀眾席引導燈管的是「腳下」,依第 23 條第 3 款僅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用於照亮暗場中的觀眾席通道;緊急照明設備管的是「亮度」;能管「方向與出口位置」的只有避難方向指示燈與出口標示燈。
相關考點連結:本條常與第 146 條免設步行距離、第 154 條構造依據合併命題,也常以「下列何者非標示設備」的反向題出現,第 10 條四種標示設備名稱須逐字記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