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下列那一項的敘述不符合設置標準?
- A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 100 公尺以下
- B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 1.5 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 9 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 6 公尺以下。但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 C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 10 公尺以上
- D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正解 C — 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 10 公尺以上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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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空氣管式的四項法定數值,挑出與條文不符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1 條第一款,空氣管式應符合下列規定: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選項 C 把露出部分寫成十公尺以上,與條文明定之二十公尺以上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與條文第二目完全一致,敘述正確。
- (B)
距裝置面任一邊一點五公尺以內,間距防火構造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六公尺以下,連但書都與條文相符,敘述正確。
- (C)
露出部分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寫成十公尺以上將使受熱管段不足、管內空氣膨脹量偏小,是不符設置標準者。
- (D)
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與條文第三目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空氣管四數字:露出二十公尺以上、單一檢出器一百公尺以下、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內、間距九/六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空氣管式的偵知原理,是把細銅管布設於裝置面,火災時管內空氣受熱膨脹,壓力經管路推動檢出器內的膜片而發訊。管的「露出部分」必須夠長,是因為受熱段愈短、膨脹量愈小,溫升訊號會弱到推不動膜片,故條文要求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上限一百公尺則是相反的考量:管路過長會使壓力傳遞遲滯,且非火災性的緩慢氣壓變化更容易累積,檢出器的洩漏孔難以有效洩壓,反而同時增加誤動與遲報的風險。一下限、一上限,把管長框在有效區間內。
間距與距牆規定同樣有物理理由。空氣管須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是為了涵蓋牆邊的溫升死角;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為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為六公尺以下,則因防火構造蓄熱較佳、熱氣層在裝置面下方較易形成,故容許布設較疏。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是要讓管路落在火災熱氣流最集中的天花板噴流層之內。
配套條文:第 119 條規定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之探測區域,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六十公分以上,較一般探測器的四十公分嚴格;第 115 條規定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可見差動式分布型不受該距離限制。
同條其他兩種型式的數字宜一併對照:熱電偶式規定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在二十個以下,各探測區域應設數依防火構造八十八平方公尺、其他建築物七十二平方公尺的附表計算;熱半導體式則規定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並依裝置面高度與構造別的有效探測範圍設置。三種型式共通的只有「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這個數字,其餘全部不同。第 114 條的裝置場所高度表另顯示,差動式分布型在八公尺以上未滿十五公尺之場所仍可選用,是三種型式共享的優勢。
易混淆對照:一百公尺是「一個檢出器」的總管長,二十公尺是「一個探測區域」的露出長度,計量單位不同;題目最常見的陷阱就是把兩者對調,或把二十公尺以上改寫成以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