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標示設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無開口樓層之居室,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 30 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 B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 C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 D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正解 B — 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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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各款要件的正確配對。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第二款,居室符合該款規定者得免設,其中明列「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選項所述與條文完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步行距離免設屬同條第一款,該款但書明定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故無開口樓層之居室不得援用 30 公尺以下免設避難指標。
- (B)
正確:集合住宅之居室列於第二款,三種標示設備均得免設,與條文一致。
- (C)
錯誤:第三款所定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的是出口標示燈,不是避難方向指示燈。
- (D)
錯誤:第四款所定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的是避難方向指示燈,不是出口標示燈。
記憶點
「防火門那款免出口燈、樓梯那款免方向燈」,兩者對調就是標準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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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之居室能一次免設三種標示設備,理由在使用形態:居住者是固定的少數人,對自宅格局與出入口位置極為熟悉,居室單元面積小、動線單純,設置發光標示對避難的邊際效益低。同樣的邏輯也出現在第 179 條第三款——集合住宅之居室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兩條可對照記憶:對環境熟悉者,法規在標示與照明上都給予減免;反之地下建築物、地下層與無開口樓層因缺乏方位參考與自然採光,連步行距離的減免都被第一款但書排除。
第 146 條第二款除集合住宅外,另有一目以居室面積分級: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樓地板面積分別在一百、二百、四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免設。第一款則以步行距離分三目:避難層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層四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樓層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所稱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
設置面與規格面併記:第 146-3 條定出口標示燈應設於通往戶外、通往直通樓梯、由室內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以及走廊通道上跨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或緊鄰之有效引導避難處,避難方向指示燈則優先設於轉彎處;第 146-5 條定特定場所應使用 A 級或 B 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二十五燭光以上,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在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一勒克司以上;第 154 條定構造應符合認可基準、避難指標依 CNS 10208;第 155 條定緊急電源二十分鐘,主要避難路徑六十分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