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8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規定,對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進行二信號性能檢查時,有關判定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第一信號時,主音響或副音響裝置應鳴動
  2. B第一信號時,火災燈應亮燈
  3. C第二信號時,主音響及地區音響裝置應鳴動
  4. D第二信號時,地區表示燈應亮燈

正解 B — 第一信號時,火災燈應亮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2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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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受信總機「二信號」性能檢查的判定方法。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性能檢查,二信號機能的判定方法為:接受第一信號時,主音響或副音響裝置鳴動且地區表示燈亮燈;接受第二信號時,火災燈與地區表示燈亮燈,主音響及地區音響裝置鳴動。火災燈屬第二信號的判定項目,本題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第一信號時,主音響或副音響裝置應鳴動,與基準所列判定相符。

  2. (B)

    錯誤:第一信號階段火災燈不亮,僅地區表示燈亮燈,火災燈要到第二信號才亮,本項即題目所求之錯誤敘述。

  3. (C)

    正確:第二信號時,主音響及地區音響裝置均應鳴動,代表已由值班確認階段轉入全面警報。

  4. (D)

    正確:第二信號時,地區表示燈應亮燈,用以指出發報之警報分區位置。

記憶點

「第一信號只亮地區表示燈、副音響可代打;第二信號火災燈才亮、地區音響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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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號機能的設計目的,是抑制非火災報警造成的全棟誤動作與恐慌:受信總機接受第一個火災信號時,只以主音響或值班處的副音響加上地區表示燈通知值班人員前往確認,尚不啟動全區地區音響;若在確認期間又接受第二個信號,才判定為真實火災,點亮火災燈並鳴動地區音響,全面進入警報狀態。這與蓄積機能的目的相近但手段不同——蓄積是同一回路的信號須持續一段蓄積時間才受理,二信號則是要求兩次信號;一個管時間、一個管次數,是命題最愛的對照組。

檢修基準的體例為壹、外觀檢查,貳、性能檢查,參、綜合檢查,各項下再分「檢查方法」與「判定方法」。本題問的是判定方法,也就是操作之後應觀察到什麼結果,而非如何操作。副音響裝置通常設於值班人員實際所在之處,它的存在正是為了讓第一信號能確實被聽見,故基準在第一信號階段允許「主音響或副音響」擇一鳴動。作答時抓住兩個軸即可:哪一個信號階段、哪一種顯示或音響裝置,兩軸交叉就是考點所在。受信總機的顯示與音響體系(主音響、副音響、火災燈、地區表示燈、地區音響)宜整組列表記憶,二信號、蓄積、回路導通試驗等題目都從這張表出。

設備連動面可一併記憶: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 條,依規定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 135 條則規定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鳴動方式之規定,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其緊急電源準用第 128 條,即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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