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者,調配室出入口應設置多少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1. A0.5
  2. B1
  3. C2
  4. D3

正解 B — 1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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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販賣場所內設六類物品調配室時,其出入口防火門之防火時效要求,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所定構造基準。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第 37 條,第一種販賣場所(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 15 倍者)內設有六類物品調配室者,該調配室之樓地板面積應在 6 平方公尺以上、10 平方公尺以下,四周應以牆壁區劃,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且有積存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之設備。題目所問即該出入口防火門之時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0.5 小時(30 分鐘)屬一般防火門或防火時效較低之區劃要求,未達調配室之標準。

  2. (B)

    1 小時正是條文對調配室出入口防火門所定之最低防火時效,與題意相符。

  3. (C)

    2 小時多見於防火構造中承重牆、主要構造或高管制量場所之區劃要求,非調配室出入口所需。

  4. (D)

    3 小時屬防火構造中最高等級時效的量級,本條並無此規定。

記憶點

調配室記三個數:面積 6 至 10 平方公尺、防火門 1 小時、排氣口離地 4 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調配室之所以被單獨拉出來加嚴規範,是因為販賣場所本身通常位於建築物一樓、鄰接人潮,而調配行為(分裝、混合、稀釋)會把原本密封於容器內的六類物品暴露於空氣中,產生可燃蒸氣並伴隨傾倒、攪拌時的靜電與摩擦,火災風險遠高於單純陳列販賣。法規因此採取「限制規模+強制區劃+強制排氣」三管齊下:面積上限 10 平方公尺是限制一次可調配的量與可能的燃燒面積,下限 6 平方公尺則是確保作業空間不致擁擠;牆壁區劃與 1 小時防火時效防火門,是把調配室當成一個獨立的防護單元,即使起火也能爭取到足夠時間讓販賣場所內人員疏散;排氣設備要求排至屋簷以上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是因為多數易燃液體蒸氣比重大於空氣,若在低處排放會沿地面擴散並在角落積聚,遇火源即回火。

販賣場所依管制量倍數分為第一種(未達 15 倍)與第二種(15 倍以上未達 40 倍),兩者是最常見的混淆點:第二種販賣場所因量大,另有牆壁、樑、柱、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上層樓地板或屋頂之構造要求等更嚴格規定,考題常把第二種的條件套到第一種上。另一組易混數字是防火時效階梯:30 分鐘、1 小時、2 小時、3 小時分別對應不同構造與部位,看到「調配室出入口」就鎖定 1 小時。

同一條文還可能這樣考:調配室面積上下限、排氣設備高度、以及販賣場所是否需要設置安全距離與保留空地(販賣場所因位於建築物內,與製造場所的距離規範適用方式不同)。※ 本辦法歷經多次修正,條號與數值請以最新公布條文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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