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二氧化碳滅火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二氧化碳滅火劑滅火後不留痕跡
- B二氧化碳氣體比重約為 1.5,滅火時可覆蓋在燃燒物體表面
- C二氧化碳為無害氣體,故二氧化碳系統噴灑時,應留在現場持續警戒
- D二氧化碳滅火劑氣化時,可以發揮冷卻作用
正解 C — 二氧化碳為無害氣體,故二氧化碳系統噴灑時,應留在現場持續警戒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火災學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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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二氧化碳滅火劑的性質與滅火原理,以及「二氧化碳無害」這個致命的錯誤敘述。
正解理由
二氧化碳以稀釋氧氣的窒息作用為主、汽化吸熱的冷卻作用為輔,能有效滅火的濃度必然使空間氧濃度降到燃燒極限以下,而同樣的濃度對人也具致命性:二氧化碳達 7% 至 10% 即可在數分鐘內造成暈眩與意識喪失,再高可迅速致死,加上放射時白霧遮蔽視線與低溫危害,人員必須於放射前退避至防護區劃外,不可留在現場持續警戒,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二氧化碳為氣體,滅火後自行擴散逸失,不留殘漬與腐蝕性殘留物,適用電子設備、精密機械與典藏場所。
- (B)
敘述正確。二氧化碳分子量 44,對空氣(平均約 29)的比重約 1.5,會沉降並覆蓋於燃燒物表面,排開周圍空氣。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二氧化碳並非無害氣體,高濃度會造成窒息死亡,放射前應有音響警報並使人員全數撤離。
- (D)
敘述正確。液態二氧化碳自高壓容器釋放時急速膨脹汽化而吸收大量熱,可產生冷卻效果並在噴口附近生成乾冰。
記憶點
「不留痕跡、比重 1.5、會冷卻」都對,唯獨「無害」是假的——先警報、人先走、再放射。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的設計濃度直接來自氧氣稀釋原理:一般可燃固體火災的設計濃度多在 34% 以上,當防護區劃內二氧化碳達 34%,氧濃度已由 21% 降到約 14%,低於多數可燃物的極限氧濃度;對閃火點低的油類,所需濃度更高。問題在於人的耐受度遠低於此——二氧化碳約 3% 時呼吸量明顯增加,7% 至 10% 數分鐘內頭痛、暈眩、失去意識,超過 10% 可迅速致命。換句話說,能滅火的濃度必然是致命濃度,這是二氧化碳系統與水系統最根本的差異,也是放射前必須有警報與延遲裝置、放射區域須設標示、放射後須充分換氣確認安全才可進入的理由。
另有兩個常被忽略的危害:一是低溫,液態二氧化碳自高壓容器釋出時急速膨脹汽化吸熱,噴口附近可能產生乾冰與極低溫,直接接觸會凍傷;二是視線,高濃度白霧使人瞬間失去方向感,反而妨礙避難。
易混淆對照:二氧化碳靠窒息為主、冷卻為輔;海龍及其替代藥劑以抑制燃燒連鎖反應的負觸媒作用為主;乾粉兼具負觸媒與隔絕;泡沫靠覆蓋窒息並輔以冷卻。四者的滅火機制常在同一題中互相對調當誘答,記法是「二氧化碳趕氧、海龍斷鏈、泡沫蓋住、乾粉兩者兼有」。也要記住二氧化碳的適用界限:對本身含氧而能自行供氧的物質(如硝化纖維、賽璐珞),以及鈉、鉀、鎂等活性金屬,單靠隔絕空氣無法奏效,後者甚至會與二氧化碳反應而使情況惡化,這類火災不屬二氧化碳的適用範圍。
數值記憶:分子量 44、對空氣比重約 1.5、昇華溫度約 −78.5 ℃、常見設計濃度 34% 以上、人員致命濃度約 10%。記住「44 重、1.5 沉、34 滅火、10 致命」,大半的相關考點都能覆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