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下列何種場所不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
- A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3,500 平方公尺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
- B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6,000 平方公尺之輕工業場所
- C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8,000 平方公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量少之工作場所
- D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3,500 平方公尺之石化作業場所
正解 C — 建築物及儲存總面積在 8,000 平方公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量少之工作場所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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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外消防栓設備的設置門檻,須先把工作場所依危險程度分成高度、中度、低度三級,再各自對應面積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用語定義與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場所之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與石化作業場所屬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第一層與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輕工業場所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屬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一萬平方公尺以上。(C) 屬低度危險工作場所而面積僅八千平方公尺,未達一萬平方公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逾三千平方公尺門檻,應設置。
- (B)
輕工業場所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六千平方公尺已逾五千平方公尺門檻,應設置。
- (C)
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門檻為一萬平方公尺,八千平方公尺尚未達到,為本題所求。
- (D)
石化作業場所不是靠倉庫堆高或閃火點量測歸級,而是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木材加工業、油漆作業場所一同被用語定義列名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同樣適用三千平方公尺門檻;三千五百平方公尺已逾門檻,應設置。
記憶點
高三、中五、低十(千平方公尺);先分級,再比面積。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危險程度分級才是這一題的真正考點,面積數字只是分級之後的查表動作。分級判準環繞「可燃物有多少、燒起來有多快」: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的倉庫,堆高超過一定高度者,因垂直延燒快、射水難以到達深層,列為高度危險;易燃性液體物質則以閃火點與特定溫度下的蒸氣壓為門檻,愈易揮發、愈易點燃者愈危險;可燃性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與石化作業場所,因具洩漏後迅速擴散並可能爆炸的特性,直接明定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木材加工業與油漆作業場所亦同。中度危險涵蓋倉庫堆高未超過該高度者、閃火點較高的液體作業場所以及輕工業場所。低度危險的定義最容易被忽略:它不是「沒有可燃物」,而是「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本題 (C) 的敘述正是照抄這個定義。
另有兩個常被拿來出題的補充規則。其一是比例合計法:同一基地存在不同危險程度的工作場所而各自都未達門檻時,應以各該場所實際面積為分子、各級規定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比例總和大於一者仍應設置,避免以切割用途規避設置義務。其二是免設規定:應設室外消防栓設備之場所,若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等滅火設備,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體系上要分清楚:室外消防栓是自建築物外部包圍射水,任務在阻止延燒並支援搶救;室內消防栓則供初期滅火。這也是為什麼門檻以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計算——它防護的正是最可能向外延燒的低層部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