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但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時,在第一層水平距離 X 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 Y 公尺以下有效滅火範圍內,室內消防栓設備限於第一層、第二層免設。X、Y 分別為何?
- AX=20;Y=20
- BX=20;Y=40
- CX=40;Y=20
- DX=40;Y=40
正解 D — X=40;Y=4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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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因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而得免設時的距離要件與樓層限制。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室內消防栓設備應設場所及其免設範圍之規定,應設室內消防栓設備之場所,若設有室外消防栓設備,其有效滅火範圍以「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界定,且免設效果僅及於第一層與第二層。兩個數值同為四十公尺,差別在量測方式,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兩層皆取二十公尺,數值小於規定的四十公尺,會不當限縮室外消防栓的有效滅火範圍,與免設要件不符。
- (B)
第二層四十公尺雖與規定相符,但第一層誤植為二十公尺;規定的兩個距離數值相同,並無第一層較嚴的設計。
- (C)
與 (B) 恰好相反,第一層四十公尺正確而第二層誤植為二十公尺,同樣不符兩層同為四十公尺的規定。
- (D)
第一層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第二層步行距離四十公尺以下,數值與量測方式均與規定一致,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室外栓救裡面:一、二層各四十,第一層量水平、第二層算步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條規定的設計邏輯值得先釐清。滅火設備的免設條款大致分兩種型態:一種是「同一位置已有更強的滅火設備」,例如場所已依標準設有自動撒水、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室內消防栓;另一種是本題的型態,以室外消防栓的射水能力涵蓋建築物低樓層,因此附加了距離與樓層的雙重限制。室外消防栓部署於建築物外部,水帶延伸與人員進入的可行性隨樓層升高而急遽下降,故免設效果被限定在第一層與第二層,三層以上不得援用。
兩個距離的量測方式不同,是本題的真正陷阱。第一層以「水平距離」計,即平面上的直線距離,反映射水可直接及於的範圍;第二層須經樓梯上樓,故改以「步行距離」計,依實際可通行路徑量測,通常較同一直線距離為長。看到題目把兩個數值設成不同,多半就是在測驗考生是否把量測方式與數值混為一談。
易混淆對照:一般場所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室內消防栓規定差距很大,可並列記憶。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零九條,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室內消防栓應設第一種消防栓,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同時使用時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升以上,水源容量按繼續放水三十分鐘計算,超過五支以五支計。同標準第二百十條之室外消防栓則規定口徑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各部分水平距離四十公尺以下且設二支以上,放水量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相對地,一般場所之室內消防栓水源容量,依同標準第三十六條規定為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且該樓層消防栓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
第一種與第二種室內消防栓的硬體差異亦常同時命題,依同標準第三十二條,立管管徑第一種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在五十毫米以上;屋頂水箱水量第一種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取最大值。把「二十五公尺/三十公尺/四十公尺」與各自對應的設備放在同一張表上背,是這一章最有效的整理方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