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防火構造建築物,地上 5 層且為無開口樓層,1 至 2 層供辦公室用途使用,3 至 5 層供餐廳用途使用,各樓層樓地板面積皆為 200 平方公尺,依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請問本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設置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 A僅餐廳用途場所設置
- B僅辦公室用途場所設置
- C全棟均不須設置
- D全棟均必須設置
正解 D — 全棟均必須設置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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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應設場所判定,重點在無開口樓層、五層以上建築物與甲類場所面積門檻的競合。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餐廳屬甲類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即應設置;本案 3 至 5 層餐廳合計 600 平方公尺已逾門檻。又該條就五層以上建築物及無開口樓層另有規定,本案地上五層、全棟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且屬無開口樓層,避難條件不利,應設範圍及於建築物全部樓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僅餐廳設置為誤。應設場所之認定固然由甲類餐廳觸發,但條文之效果及於該建築物全部樓層,不能只在餐廳樓層設置而讓辦公室樓層無警報。
- (B)
僅辦公室設置為誤。辦公室屬乙類場所,其單獨門檻高於餐廳,本案辦公室部分反而不是觸發應設的主因,只設此二層與條文相反。
- (C)
全棟不須設置為誤。忽略了餐廳面積已達甲類門檻,且無開口樓層之設定本身即屬加嚴事由,不可能免設。
- (D)
全棟均須設置,符合甲類場所面積達標、五層以上、無開口樓層三項條件之綜合判斷,為正解。
記憶點
甲類餐廳 300 平方公尺踩線,加上五層以上與無開口樓層,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律做滿全棟。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應設判定,是消防法規與警報系統科目共同的高頻考點,判讀順序固定為三步:先定場所類別(甲、乙、丙、丁類)、再算面積、最後檢查有無加嚴事由。甲類為供公眾使用且避難困難之場所,餐廳、酒家、視聽歌唱、旅館、醫院等屬之,門檻最低;乙類如辦公室、學校、圖書館,門檻較高;丙類、丁類為工廠倉儲類,門檻更高。同一棟建築物內若混用不同類別,實務判讀採「就高不就低」,只要其中一種用途踩線,該建築物即被納入應設範圍。
無開口樓層是本題的關鍵加嚴事由。所謂無開口樓層,指該層可供避難及消防搶救使用的開口面積未達法定比例者;此種樓層一旦起火,煙熱不易排出、外部搶救困難,且居室內人員無法由窗口逃生,故法規對其在警報、排煙設備、滅火設備各方面均採加嚴標準,面積門檻下修或直接要求設置。地上五層則屬另一項加嚴因子,因五層以上已超出雲梯車以外一般搶救手段的舒適範圍,垂直延燒與煙囪效應風險升高。
數值記憶可整理成對照:甲類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門檻 300 平方公尺、乙類 500 平方公尺、丙類 1,000 平方公尺、丁類 2,000 平方公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及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另有加嚴或全部設置之規定。本題各層 200 平方公尺、共五層,總計 1,000 平方公尺,單看辦公室二層 400 平方公尺未達乙類門檻,卻因餐廳三層 600 平方公尺遠逾甲類門檻而全棟入列,正是命題者設計混用場所的用意。
易混淆概念對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雖同屬警報系統,但應設場所與判定基準各不相同;緊急廣播設備多以樓層數與總樓地板面積為門檻,瓦斯漏氣設備則以使用燃氣之特定場所為對象,不可混用同一組數值。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條文常延伸考「已設自動撒水設備得免設之情形」「探測區域劃定」「警戒區域面積上限 600 平方公尺、一邊長 50 公尺」等,屬同一題組的常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