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第 6 條及其相關規定,有關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下列何者正確?

  1. A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所有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B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 75 度以下,動作時間在 60 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3. C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於寢室、樓梯及走廊時,可用離子式及定溫式
  4. D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 15 公分以上,55 公分以下

正解 B — 設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在 75 度以下,動作時間在 60 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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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設置義務主體、免設條件、探測器種類與裝置位置四項規定的綜合辨正。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6 條,不屬於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同條授權訂定之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定有免設條件:場所已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滅火設備(限標示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B) 與此完全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在義務主體。負設置與維護義務者是場所的「管理權人」而非「所有人」,主體寫錯,後段的處罰前提即不成立。

  2. (B)

    正確。有效範圍內既有撒水設備能於火災初期感知並自動灑水,再重複設置警報器已無實益,故容許免設。

  3. (C)

    錯在探測器種類。寢室、樓梯及走廊應使用光電式;定溫式是廚房因平時有蒸氣、油煙易誤報才採用的種類,兩者被對調。

  4. (D)

    錯在數值。裝置於牆面者,應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五十五公分並非法定上限。

記憶點

住警器記「管理權人設、有撒水得免設、寢室走廊光電式、廚房定溫式、牆面十五到五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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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制度是為了填補「住宅不在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列」的空缺。國內火災死亡人數長期集中於住宅,且多發生在深夜就寢時段,起火後濃煙先行,住戶往往在無人示警的情況下失去逃生時機;此類警報器採電池式、單獨型,不必配線也不必連接受信總機,安裝後即可在起火初期發出音響警報,是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干預手段。

(B) 的法理可以從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平行規定看得更清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第二項,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可見「七十五度、六十秒」這組數字正是撒水頭被認為具備早期感知能力的門檻:標示溫度愈低、動作時間愈短,才能視為兼具報知功能,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免設條件沿用的就是同一組數值。

探測器種類的分工也要一併記牢:寢室、樓梯及走廊以偵煙式中的光電式為原則,因為這些位置在火災初期以煙為主要徵候;廚房則改用定溫式,理由是烹調產生的蒸氣與油煙會讓偵煙式頻繁誤報,改以達到一定溫度才動作的定溫式較為穩定。裝置位置方面,牆面安裝取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這個帶狀範圍,是為了避開天花板下的滯留死角,同時確保仍位於煙層必然通過的高度。至於義務主體,則要分辨三個層次:所有人是產權人,使用人是實際居住者,而法規課予義務的是對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限的管理權人;住宅由所有權人自住時三者合一,出租時就可能分離,選項刻意以「所有人」置換,正是在測驗這個概念。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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