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室外儲槽場所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容量合計為 25 萬公秉,防液堤高度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 A0.5
- B1
- C1.5
- D2
正解 B — 1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8 條 室外儲槽場所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防液堤高度之本文與但書。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防液堤之高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但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上。」本題儲槽容量合計為 25 萬公秉,已超過但書所定之二十萬公秉,故不適用本文之五十公分,而應適用但書之一公尺以上,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0.5 公尺是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文之值(五十公分以上),適用於儲槽容量合計未超過二十萬公秉之情形,本題容量已達 25 萬公秉,不適用。
- (B)
1 公尺即該款但書所定之高度,與本題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之條件相符,為正確答案。
- (C)
1.5 公尺:第 38 條 就防液堤高度並無此值。
- (D)
2 公尺:同上,該條亦未定二公尺之防液堤高度。
記憶點
防液堤高度五十公分起算,儲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改為一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液堤的作用是把儲槽洩漏的液體侷限在一個可控範圍內,因此第 38 條第 1 項是圍繞「容量、面積、座數、動線」四件事展開。容量方面,單座儲槽周圍防液堤之容量應為該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同一地區設有二座以上儲槽者,應為最大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以上。面積與座數方面,防液堤內面積不得超過八萬平方公尺;堤內設置儲槽不得超過十座,但其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且所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得設置二十座以下,儲存物之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者則無設置數量之限制。
動線方面,防液堤周圍應設道路並與區內道路連接,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僅在堤內儲槽容量均在二百公秉以下、儲存物閃火點均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或周圍設置道路確有困難,且設有足供消防車輛迴車用之場地時,其設置之道路得為二面以上。
幾何條件也常入題:室外儲槽之直徑未達十五公尺者,防液堤與儲槽側板外壁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三分之一;其為十五公尺以上者,不得小於儲槽高度之二分之一。與本題高度數值容易混淆的是分隔堤:同項第 8 款規定儲槽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在各個儲槽周圍設置分隔堤,分隔堤高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且至少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兩組數字並列來記,防液堤是五十公分/一公尺,分隔堤是三十公分且低於防液堤二十公分。
另有兩個以容量分界的附加規定:容量在一萬公秉以上者,防液堤應設置洩漏檢測設備,並於可進行處置處所設置警報設備;高度一公尺以上之防液堤,每間隔三十公尺應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第 38 條第 2 項並就儲存第四類以外液體六類物品之儲槽另定:其防液堤容量不得小於最大儲槽容量,也就是一百而非一百一十,且僅準用第二款、第七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
相關考點可連到第 37 條 室外儲槽場所的保留空地與相鄰儲槽間距,以及第 40 條 儲存烷基鋁、烷基鋰、乙醛、環氧丙烷者應設惰性氣體封阻設備、洩漏侷限設施與冷卻或保冷裝置;設備面則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6 條 冷卻撒水設備,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