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以受理案件後X至Y日內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Z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X=5,Y=10,Z=20
- BX=7,Y=15,Z=20
- CX=7,Y=10,Z=30
- DX=7,Y=10,Z=20
正解 D — X=7,Y=10,Z=2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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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的辦理期限,出自內政部函頒之作業基準,考的是「七至十日結案、延長最多二十日」這組數字。
正解理由
依《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案件後,以七日至十日內結案為原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此制度的上位法源為《消防法》第 10 條,該條明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X=7、Y=10、Z=20,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把原則期限下限寫成五日,作業基準所定起算下限為七日,區間的起點即已錯誤,後兩個數字縱使正確整組仍不成立。
- (B)
把原則期限上限誤植為十五日,基準所定為七至十日,十五日已落在延長程序才會出現的區間,混淆了原則與例外。
- (C)
把延長上限拉高為三十日,等於將法定的絕對上限放寬一半,與基準所定二十日封頂不符。
- (D)
七日為原則期限下限、十日為原則期限上限、二十日為延長後的絕對上限,三者與作業基準逐一對應。
記憶點
七到十日結案,再怎麼延也不過二十日,數字只加十、不跳到三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是我國建築物消防安全的事前把關機制,其法源可上溯《消防法》第 10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亦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條文只規定「應審查」,至於多久要審完屬行政作業細節,因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作業基準補充,這正是本題所依據的規範層級。
數字記憶上可把流程拆成三段:受理後七至十日為原則期限;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案件得延長,並須通知申請人;延長後以二十日封頂。命題者最愛的手法有三種——把原則期限的上下限互換、把延長上限改成三十日、或把「得延長」寫成「應延長」,因此除了背數字,也要記住延長是裁量而非義務,且以通知申請人為要件。
易混淆對照有兩組。第一組是「審查」與「查驗」:審查針對施工前的圖說,屬紙上作業;查驗針對竣工後的實際設備,須到場勘查。兩者期限相同但時點不同,題目常只寫「圖說審查」,誘導考生誤以為查驗另有一套期限。第二組是本題期限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的期限完全無關:前者是消防機關的行政作業時限,主體是機關;後者是建築物使用期間管理權人的定期義務,主體是管理權人,兩者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不同。
相關考點還包括:審查不合格的補正與退件處理、竣工查驗須先取得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以及圖說審查與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核發的先後順序。把「開工前審查、竣工後查驗、使用中檢修」記成一條時間軸,這一系列題型就不易失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