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X 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 Y 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X、Y 分別為何?
- AX=5;Y=10
- BX=6;Y=20
- CX=6;Y=10
- DX=10;Y=5
正解 C — X=6;Y=1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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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撒水頭配置規定中,天花板高度達到多少公尺時必須改採放水型撒水頭。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撒水頭配置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者,以及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理由在於密閉式撒水頭靠感熱元件動作,天花板越高,煙氣抵達時已被冷空氣稀釋而難以動作。X 為 6、Y 為 10,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X=5 過低,五公尺並非法定分界,一般場所在十公尺以下仍得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此值會過早要求放水型。
- (B)
X=6 正確,但 Y=20 錯誤;二十公尺是探測器裝置面高度的免設門檻,屬警報設備,與撒水頭無關。
- (C)
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六公尺、其他場所十公尺,與法定分界完全相符,為正確組合。
- (D)
把兩個數值對調成十公尺與五公尺,等於放寬可燃物倉庫、收緊一般場所,與「可燃物多者從嚴」的方向相反。
記憶點
可燃物多的先從嚴——六公尺就要放水型,其他場所可撐到十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立法脈絡:放水型撒水頭之所以以天花板高度設門檻,是因為密閉式撒水頭靠感熱元件動作,火羽流上升途中不斷捲入冷空氣,天花板越高,煙氣到達時的溫度越低,動作時間被大幅拉長;即使動作,撒出的水滴也可能在下降途中蒸發或被上升氣流吹散,無法到達燃燒面。放水型撒水頭改以大水滴放射或可動式掃射方式直接射向火點,正是為了克服高大空間的這兩個障礙。
數值配套:依第 50 條,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以上(設於高架倉庫者為一百十四公升),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則為每分鐘五十公升以上。同條第二項另定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放水型改採「單位面積放水量」而非「每顆放水量」,是與密閉式最大的體例差異,也是常見誘答點。
易混淆高度對照:本題的十公尺與二十公尺極易互相干擾。依第 116 條,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得免設探測器;六公尺、十公尺是撒水頭改採放水型的分界,二十公尺則是探測器的免設分界,兩者分屬滅火設備與警報設備,記憶時務必連同設備類別一起背。
相關考點:命題者常把「天花板高度」與「裝置面高度」兩個名詞交替使用製造混淆,作答時先辨識題目問的是滅火設備還是警報設備,再套對應的高度門檻。另一個爭點是條文用語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並非任何倉庫都自動適用六公尺門檻,需經認定始有適用。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