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水霧滅火設備,下列設置規定何者錯誤?
- A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 2.1 公尺以下
- B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 50 平方公尺為原則
- C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 100 毫米以上
- D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 5.4 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 10.8 立方公尺以上
正解 D — 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 5.4 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 10.8 立方公尺以上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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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水霧滅火設備的噴頭有效半徑、放射區域面積、主管管徑與水源容量四組法定數值,並要求挑出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64 條,「水霧滅火設備之水源容量,應保持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但放射區域在二區域以上者,應保持四十立方公尺以上」。(D) 卻寫成 5.4 及 10.8 立方公尺,與條文明定的二十及四十立方公尺不符,屬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第 61 條第二款明定每一水霧噴頭之有效半徑在二點一公尺以下,敘述與條文相符,並非本題應選者。
- (B)
第 63 條第一項規定放射區域指一只一齊開放閥啟動放射之區域,每一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敘述正確。
- (C)
第 63 條第二項規定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者,其主管管徑應在一百毫米以上,敘述正確。
- (D)
水源容量的法定值為二十立方公尺、二區域以上為四十立方公尺,選項所列 5.4 與 10.8 立方公尺並非本設備之法定水量,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水霧水源容量記「二十、四十立方公尺」,5.4 與 10.8 不是它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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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容量二十立方公尺的由來:依第 61 條第三款,水霧噴頭之配置數量依裝設之放水角度、放水量及防護區域面積核算,其每平方公尺放水量,供第十八條附表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場所使用者在每分鐘二十公升以上,其他場所使用者在每分鐘十公升以上;再依第 63 條,一個放射區域以五十平方公尺為原則。以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五十平方公尺、放水二十分鐘概算:10 × 50 × 20 = 10,000 公升 = 10 立方公尺;條文取二十立方公尺,即已涵蓋較高放水量或較大區域的情形,這個推導可當成記憶的支點。
加壓送水裝置配套:第 65 條規定水霧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出水量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以上,放射區域二個以上時為每分鐘二千公升以上;出水壓力應核算管系最末端一個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放水壓力均能達每平方公分二點七公斤以上或 0.27MPa 以上,但用於防護電氣設備者,應達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電氣設備要求較高的放水壓力,是為了把水滴打得更細、降低水柱導電風險。
一般場所與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雙軌對照:第 212 條另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水霧滅火設備,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各噴頭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緊急電源供電容量並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同一設備因場所危險度不同而有兩套數字,是本科最典型的雙軌命題手法。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