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內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 X kgf/cm2 以上 Y kgf/cm2 以下。則 X+Y 為若干?

  1. A8.5
  2. B8.7
  3. C9.5
  4. D10.5

正解 D — 10.5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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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所設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的上下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二章室內消防栓設備「三、綜合檢查」判定方法之放水壓力欄:消防栓放水壓力應在 1.7kgf/cm² 以上 7kgf/cm² 以下,「但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之消防栓,其放水壓力應在 3.5kgf/cm² 以上 7kgf/cm² 以下」。題目所稱 X 即 3.5、Y 即 7,兩者相加為 10.5,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8.5:為室外消防栓一般判定值 2.5kgf/cm² 以上 6kgf/cm² 以下之和,適用對象是室外消防栓,與題目所問的室內消防栓不同。

  2. (B)

    8.7:為一般場所室內消防栓 1.7 與 7 之和,題目已限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應適用但書而非本文。

  3. (C)

    9.5:係把但書的下限 3.5 與室外消防栓的上限 6 拼湊而成,兩者分屬不同章的判定值,不得混用。

  4. (D)

    10.5:即 3.5 與 7 之和,與但書所定範圍完全對應,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公危顯著滅火困難的室內消防栓:壓力下限抬到 3.5、上限仍是 7,放水量則抬到 260 公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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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消防栓的綜合檢查,是把設置端規格與檢修端判定合起來考的典型題型。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二章的綜合檢查,放水試驗應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最高樓層實施,以該樓層全部消防栓放水為準,消防栓超過二支時以二支同時放水;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消防栓之數量超過五支時,則以五支同時放水。壓力量測方式是將壓力表之進水口放置於瞄子前端、距離為瞄子口徑二分之一處讀取指示值。放水量依 Q=0.653D²√P 計算,Q 為瞄子放水量(公升/分)、D 為瞄子口徑(毫米)、P 為瞄子壓力(kgf/cm²)。

判定值可整理成一張表:室內消防栓放水壓力 1.7 至 7kgf/cm²,公危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第一種滅火設備消防栓為 3.5 至 7kgf/cm²;放水量第一種消防栓 130 公升/分以上、第二種 80 公升/分以上,公危顯著滅火困難者為 260 公升/分以上。室外消防栓另成一組:放水壓力 2.5 至 6kgf/cm²,公危顯著滅火困難者、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之作業區或庫存區及爆竹煙火儲存場所為 3.5kgf/cm² 以上;放水量 350 公升/分以上,前述場所為 450 公升/分以上,且放水試驗選擇配管上最遠最高處之二具,前述場所超過四具時選四具。

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加嚴的理由,在於這類場所的火載量與延燒速度都高於一般場所,需要更大的放水量與更遠的射程,壓力下限自然要抬高;上限仍維持 7kgf/cm²,則是為限制瞄子反作用力,確保仍在人員可控範圍內。

減壓措施的性能檢查採用同一組判定值:打開距加壓送水裝置最近及最遠的消防栓開關閥,確認壓力是否在規定範圍,並確認減壓閥等應無洩漏、變形、損傷。綜合檢查另須切換成緊急電源供電狀態實施,惟於檢查類似醫院之場所,因切換緊急電源可能產生困擾時,得使用常用電源檢查——這個但書本身也是常見的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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