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規定下列場所何者應設置滅火器?
- A樓地板面積為 25 平方公尺的地下建築物
- B總樓地板面積為 75 平方公尺的乙類場所
- C總樓地板面積為 100 平方公尺的丙類場所
- D總樓地板面積為 125 平方公尺的丁類場所
正解 A — 樓地板面積為 25 平方公尺的地下建築物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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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 條應設滅火器場所,何者不受面積門檻限制。
正解理由
第 14 條第一款明定「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應設置滅火器,此款未附任何面積門檻;第二款才是「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地下建築物既列於第一款,即使樓地板面積僅 25 平方公尺仍應設置滅火器,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地下建築物屬第一款列舉,不論面積大小一律應設滅火器,為本題應選者。
- (B)
乙類場所適用第二款的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門檻,總樓地板面積 75 平方公尺未達標準,依本條尚不因面積而應設。
- (C)
丙類場所同受第二款拘束,總樓地板面積 100 平方公尺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D)
丁類場所亦適用第二款,總樓地板面積 125 平方公尺距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仍差二十五平方公尺,未達門檻。
記憶點
甲類、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不論面積」都要設;乙丙丁看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4 條五款是滅火器應設場所的全部依據,宜整條記牢: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第一、四、五款完全不看面積,第二款看一百五十、第三款看五十,這個「三個無門檻、兩個有門檻」的結構就是解題骨架。
本題最關鍵的辨識點是「地下建築物」與「地下層」不同:地下建築物列於第一款,不論面積一律應設;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則走第三款,須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選項給 25 平方公尺,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誤把地下建築物套進第三款的五十平方公尺門檻。
值得對照的是,地下建築物在其他設備條文裡幾乎都帶面積門檻:第 15 條室內消防栓為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 17 條自動撒水設備、第 21 條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門檻都是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唯獨滅火器不設門檻,因為滅火器是初期滅火最基本、成本最低的手段,地下空間又有排煙不易、避難路徑單一的先天風險,因此一律要求設置。
設完之後還要回頭看第 31 條的核算:供第 12 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第二款至第四款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第 14 條決定「要不要設」,第 31 條決定「要設多少、怎麼放」,兩條經常在同一題裡連續考。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