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 X 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應在 Y 勒克司(Lux)以上。其中 X, Y 值為何?
- AX=5,Y=2
- BX=5,Y=0.2
- CX=10,Y=2
- DX=10,Y=0.2
正解 C — X=10,Y=2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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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78 條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值。
正解理由
第 178 條明定: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其地板面應在十勒克司(Lux)以上,其他場所應在二勒克司(Lux)以上,並在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緊急照明燈。地下通道無自然採光、避難距離長,故照度要求高於其他場所。題目的 X 即地下通道的十、Y 即其他場所的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X=5,Y=2:其他場所的二勒克司正確,但地下通道並非五勒克司,條文為十勒克司。
- (B)
X=5,Y=0.2:兩個數值都不是第 178 條所定;零點二勒克司是同標準第 146-6 條觀眾席引導燈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照度。
- (C)
X=10,Y=2:與第 178 條的十與二完全相符。
- (D)
X=10,Y=0.2:地下通道十勒克司正確,但其他場所應為二勒克司,零點二勒克司屬觀眾席引導燈的標準。
記憶點
地下通道十、其他場所二,觀眾席引導燈另訂零點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照明設備的另一半考點在電源:第 177 條規定緊急照明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該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其持續動作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容量應能分別持續動作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檢修面則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緊急照明設備之性能檢查:照度以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試,判定值與第 178 條同為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十勒克斯以上、其他場所二勒克斯以上;
並檢查開關(切斷常用電源時應自動切換至緊急電源即時亮燈,復舊時自動切回)、保險絲類、結線接續與緊急電源(應無不亮燈或閃爍,容量能持續三十分鐘以上)。該基準的檢查數量是級距表而非比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取五個以上、三千平方公尺以下十個以上、六千平方公尺以下十五個以上、一萬平方公尺以下二十個以上,超過一萬平方公尺者為二十個加上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增加五個,逐級對照即可,不能自行換算成「每若干平方公尺抽幾個」。
第 178 條但書另要求在走廊曲折點處應增設緊急照明燈——轉角是照度最容易出現死角、避難者也最容易迷向之處,量測時常成為不合格點。易混淆數值對照:照度是十與二(勒克司)、觀眾席引導燈是零點二勒克司、緊急照明電源是三十分鐘,而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的緊急電源依第 155 條為二十分鐘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三萬平方公尺以上或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主要避難路徑則為六十分鐘以上。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