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避難器具開口部周圍狀況外觀檢查之判定方法,下列何者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不同?
- A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應在 150 公分以下
- B避難橋開口部之大小為高 200 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 C開口部太高可能形成避難上之障礙時,應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之踏台
- D救助袋開口部之大小為高 60 公分以上,寬 60 公分以上
正解 B — 避難橋開口部之大小為高 200 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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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開口部」之外觀檢查判定,須比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避難器具外觀檢查中開口部大小之表列,以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2 條之開口面積表。
正解理由
依前開檢修基準避難器具外觀檢查,開口部之判定方法明定「開口部應能符合表列所示之大小」,該表列避難橋為「高 180 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設置標準》第 162 條之開口面積表亦明定避難橋「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本選項所寫之「高 200 公分以上」與二者所定高度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判定方法逐字列有「由地板面至開口部下端之高度應在 150 公分以下」,敘述與基準一致,非應選者。
- (B)
避難橋開口部高度應為 180 公分以上,敘述誤植為 200 公分,是唯一與基準不同者。
- (C)
判定方法逐字列有「開口部太高可能形成避難上之障礙時,應設有固定式或半固定式之踏台」,敘述一致。
- (D)
表列救助袋為「高 60 公分以上、寬 60 公分以上」,《設置標準》第 162 條同定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敘述一致。
記憶點
避難橋記「180 加最大寬度」、救助袋記「60 見方」,把 180 拉高成 200 就是命題陷阱。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與檢修是同一組數值的兩面。《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2 條以表列規定避難器具於開口部應保有之必要開口面積: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及滑杆為「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救助袋「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滑臺「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避難橋「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設置階段依此設計,檢修階段則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避難器具外觀檢查逐項確認,兩份文件數值互相對應,本題因此可以雙重驗證。
該基準之「周圍狀況」分為設置地點、操作面積、開口部、下降空間、下降空地五個子項。設置地點的判定重點在「能否容易接近」:不得因設置後改裝為個人房間或倉庫、設置之居室出入口不得加鎖、不得放置妨礙接近之物品或使器具所在不易辨別。操作面積表列救助袋為寬 1.5 公尺、長 1.5 公尺(含器具所佔面積),但無操作障礙且操作面積在 2.25 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索、滑杆為 0.5 平方公尺以上(不含器具所佔面積),且邊長應為 60 公分以上。
下降空間表列緩降機為以器具中心半徑 0.5 公尺之圓柱形範圍內;直降式救助袋與牆壁間距 30 公分以上,並以救助袋中心半徑 1 公尺之圓柱形範圍內;有電線時應距離下降空間 1.2 公尺以上。下降空地則以斜降式救助袋為例,係最下端起 2.5 公尺及中心線左右 1 公尺以上所圍範圍,並應有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上有效通路通往廣場、道路。
易混淆對照:開口部大小談的是「人出不出得去」,操作面積談的是「器具展開與操作所需之地板面積」,下降空間是空中的立體淨空,下降空地是落地後的地面範圍,四者分屬不同表列,考題最愛互換數字。另一組常考的辨識點是「寬度隨器具而定」的兩種——滑臺與避難橋,其寬度都寫成「最大寬度以上」,只有高度是固定值(80 與 180)。相關考點還會問開口部大小未符表列時如何處理,判定上應參照原核准圖說確認是否與設置時狀態相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