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多少公尺以下?
- A20
- B15
- C10
- D7.5
正解 D — 7.5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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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之步行距離上限,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3 條。
正解理由
第 153 條第二款明定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條文數值即七點五公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二十公尺是第 146 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得免設出口標示燈之步行距離(該目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規範的是免設要件而非避難指標之設置間距。
- (B)
十五公尺在第 153 條四款中查無對應;該條另一個數值是第一款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屬高度而非步行距離。
- (C)
十公尺同樣出自第 146 條第一款第一目,是避難層以外之樓層得免設出口標示燈的步行距離,層別與規範對象都與本題不同。
- (D)
即第 153 條第二款所定七點五公尺以下,為正確選項。
記憶點
避難指標設於走廊通道:任一點到指標之步行距離七點五公尺以下,並優先設在轉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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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指標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一項第六款定義的用語——標示避難出口或方向之指標;第 10 條把標示設備列為避難逃生設備之一,內含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與避難指標四種。避難指標是其中不靠燈具發光者,因此第 153 條四款規定全部圍繞「看得到」設計:第一款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第二款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第三款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第四款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與本題相鄰的高頻考點是第 146 條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之處所。其第一款以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為前提,依步行距離分三目,且各目分層別列出:得免設出口標示燈者,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者,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得免設避難指標者為三十公尺以下。
該款但書並排除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之場所。第二款以居室樓地板面積分級(依用途別為一百、二百、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三檔)及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為免設要件;第三款處理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者;第四款處理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之樓梯或坡道。條末並定義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