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之規定,得逕處其管理權人罰鍰之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
  2. B應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管理權人,未依規定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3. C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並維護
  4. D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

正解 D —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定期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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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罰則的兩種模式——第 37 條的「先命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才罰」與第 38 條的「直接對管理權人處罰鍰」。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二項,「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 9 條第一項所定義務,即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結果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條文是先處罰鍰再通知限期改善,屬得逕行處罰之情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係違反第 6 條第一項,依第 37 條第一項須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始處罰鍰,並非逕處。

  2. (B)

    未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係違反第 11 條第一項,同列於第 37 條第一項,亦須先經通知限期改善,並非逕處。

  3. (C)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未依規定設置並維護係違反第 6 條第四項,同樣依第 37 條第一項須先限期改善,並非逕處。

  4. (D)

    未依規定定期委託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依第 38 條第二項直接對管理權人處罰鍰,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第 37 條先改善後罰、第 38 條先罰後改善;考點就落在這個先後順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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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的行政罰體系可用「先改善後罰」與「先罰後改善」兩條線理解。第 37 條處理設備與物品的狀態違規:違反第 6 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 11 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同條第二項另針對規避、妨礙或拒絕第 6 條第二項檢查、複查者,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第 38 條處理的則是作為義務違規,態樣是該做的事沒做,所以直接罰:第一項違反第 7 條第一項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二項違反第 9 條第一項者,處其管理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三項針對檢修專業機構或消防設備師(士)未依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第四項針對專業機構違反執業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文件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等規定者,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兩條並排即可整理成口訣:「六千到三萬要先改,一萬到五萬直接罰」。另須留意責任的第三層——第 35 條規定,依第 6 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一個不作為,平時走第 37 條的行政罰,一旦釀成死傷即升級為刑事責任,這種行政罰與刑罰雙軌並行的結構,是測驗與申論都常切入的角度。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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