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專業機構、容器製造、輸入業者或容器檢驗機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各項資料,資料應至少保存 1 年
- B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C容器檢驗機構違反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D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
正解 A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容器儲存場所管理等各項資料,資料應至少保存 1 年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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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5-2 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資料之保存年限,以及第 42-2 條對容器製造、輸入業者、專業機構與容器檢驗機構之罰則。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5-2 條第 1 項列舉零售業者應備置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之八款資料,第 2 項明定「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選項將保存年限寫成 1 年,與該項所定二年不符;題目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應備置資料之保存年限條文定為至少二年,選項誤植為 1 年,為本題應選者。
- (B)
依第 4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 15-3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銷售對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敘述相符。
- (C)
依同條項第 5 款,容器檢驗機構違反第 15-4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與人員、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等事項者,罰鍰額度同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敘述相符。
- (D)
依同條項第 1 款,容器未經個別認可合格或未附加合格標示即銷售者,除罰鍰外,同條第 2 項另定「有前項第一款違規情形者,其容器並得沒入銷毀」,敘述相符。
記憶點
八款資料保存二年;申報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為每年四月及十月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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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在《消防法》裡是「容器—零售—用戶」三段式管理:第 15-3 條管容器的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容器應經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銷售;第 15-4 條管容器的定期檢驗與汰換,零售業者應於檢驗期限屆滿前送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容器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使用年限屆滿應汰換;第 15-2 條則管零售業者的資料備置與申報。三條各自對應第 42-2 條第 1 項的五款罰則,罰鍰區間一致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中僅第 1 款(未經個別認可即銷售)在第 2 項另有容器沒入銷毀之效果,是本條唯一的附加處分,也是最常入題的細節。
第 15-2 條第 1 項八款資料可用「場所、容器、用戶、灌裝、人員、檢查、保險、公告」串記: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其中安全技術人員之資格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2 條: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申報頻率與保存年限是兩個獨立數字,須分開記:申報依細則第 19-1 條為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資料保存則依第 15-2 條第 2 項為至少二年。另《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就供應設備定有另一組義務,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並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地址、串接使用量及供應設備維護檢修情形,與零售業者的八款資料分屬不同申報義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