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 5 件以上者,多久時間內不得重新申請證書?

  1. A6 個月
  2. B1年
  3. C2年
  4. D3年

正解 B — 1年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各款所定不予延展許可之事由,以及各事由對應「多久不得重新申請許可」的期間。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者,不予許可其延展,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6 個月對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即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或違反前條規定者,六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與檢修不實裁罰達五件之情形不同款。

  2. (B)

    1 年正是第一項第二款就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所定之期間,為本題應選者。

  3. (C)

    2 年並未出現在第 19 條;該條各款所定期間只有六個月、一年、三年三種,二年是憑印象湊出的干擾項。

  4. (D)

    3 年對應第一項第一款(有第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二項經撤銷許可或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四項廢止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記憶點

檢修不實五件記一年,情節輕微六個月,撤銷廢止三年,六個月、一年、三年三段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把「不予延展」與「一段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綁在一起,形成一種雙重效果:既擋掉本次延展,又設冷卻期避免當事人立刻另行申請。條文結構為第一項三款加第二項一段:第一款有同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二款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第三款違反同辦法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或違反前條規定者,六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第二項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撤銷許可,或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廢止許可者,自撤銷或廢止許可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期間長短與違規嚴重度成正比,是最快的記憶邏輯。

與行政罰的分工也要分清楚。《消防法》第 38 條第三項針對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 9 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處分;同條第四項則針對機構違反第 9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執行業務規範、人員僱用、異動、訓練、文件備置與保存年限、書表陳報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消防法》第 38 條處理的是罰鍰與停業廢止,《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9 條處理的是延展與重新申請,兩者是不同軌道。

延展程序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16 條:檢修機構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證書正本、同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文件、符合同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專業責任保險持續有效之證明、人員薪資與勞健保資料、離職人員清冊及規費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同辦法第 13 條另要求每年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報備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人員訓練計畫書及人員名冊,違反者即落入《消防法》第 38 條第四項的射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8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09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