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成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必須聘僱多少專技人員?
- A6人
- B8人
- C10 人
- D15 人
正解 C — 10 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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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所定申請檢修機構許可之資格,特別是應置專技人員的最低人數。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第四款,申請檢修機構許可者應「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條文以合計十人為下限,並附加專任與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兩項要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6 人低於第 3 條第四款所定合計十人之下限,縱使全為專任亦不符資格要件。
- (B)
8 人同樣未達合計十人,即使其中消防設備師已有二人,仍不能通過該款審查。
- (C)
10 人正是條文明定之「合計十人以上」,且須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三項要件同時滿足才算符合,為本題應選者。
- (D)
15 人高於法定下限,屬超額聘僱;該款採「十人以上」之下限立法,並未以十五人為門檻,把下限誤植為十五人即失分。
記憶點
檢修機構人員門檻記「合計十人、其中師二人、全部專任」三件事一起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機構之所以另設高門檻,源自《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但書:一般場所之定期檢修由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即可,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這類場所人流密集、避難困難,因此把檢修主體從個人提升為機構,並由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辦法,規範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證書核發與有效期間等事項。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3 條的五款資格可整組記:一為法人組織;二為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三為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項目;四為置有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合計十人以上,均為專任,其中消防設備師至少二人;五為具有執行檢修業務之必要設備及器具,種類及數量如附表一。與之銜接的同辦法第 4 條列出申請文件八款,包含申請書、法人登記與資本額證明、代表人身分證明、資格證書與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業務執行規範、檢修作業手冊,以及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之證明。
程序面依同辦法第 5 條為兩段審查: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實地審查合格者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始予許可並發給證書;該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且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並於期滿續保。人員面則由同辦法第 11 條銜接:證書有效期限內有僱用、解聘、資遣、離職、退休、死亡或其他異動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此一報備義務正是為了維持同辦法第 3 條第四款的人數與專任狀態不被架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