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粉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應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多少時間以上?
- A20 分鐘
- B30 分鐘
- C60 分鐘
- D90 分鐘
正解 C — 60 分鐘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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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
正解理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95 條明定「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緊急電源,應採用自用發電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該設備有效動作一小時以上」。乾粉滅火設備即以全區或局部放射方式運作,其緊急電源同受此一小時之拘束;一小時換算為 60 分鐘,故選 C。此類設備於停電時仍須完成啟動、遲延、定壓動作與藥劑放射,放射後區域尚須維持管制與表示,故容量要求高於一般水系統設備。
逐項排除
- (A)
20 分鐘是第 155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之一般容量,與本設備無關。
- (B)
30 分鐘為第 38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177 條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容量,是最容易誤選的干擾項。
- (C)
60 分鐘即條文之「一小時以上」,與規定相符,為正解。
- (D)
90 分鐘並非候選條文所定之任何緊急電源容量值。
記憶點
全區、局部放射方式的緊急電源=一小時(60 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緊急電源容量是《設置標準》最典型的橫向比較題,候選條文剛好湊成一組對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28 條為蓄電池設備、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145 條為蓄電池設備,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能監視十分鐘以上;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38 條為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緊急照明設備第 177 條為蓄電池設備三十分鐘以上,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第 155 條為二十分鐘以上,但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之主要避難路徑,該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滅火設備第 95 條則為一小時以上。
記法可用「用途決定時間」:只負責偵測與報知的警報系統十分鐘;供人員操作滅火或維持照明用的三十分鐘;一次性放射、放射後仍須管制的氣體與乾粉系統一小時。第 155 條的但書則提醒:避難設備的容量會隨場所規模加倍。
另有三個容易忽略的加成規定,全部落在只適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編別:第 209 條就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211 條就自動撒水設備,均規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外,其供電容量應供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第 221 條就該類場所之泡沫滅火設備,規定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外,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一點五倍以上。這三條僅適用於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辦公室、停車場、百貨等一般場所不得援用,命題者很喜歡把兩套數值放在同一組選項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