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消防專用蓄水池應設置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多少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1. A1
  2. B2
  3. C3
  4. D5

正解 B — 2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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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之設置位置,考的是「消防車能接近至幾公尺範圍內」這個定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5 條第一項第三款,消防專用蓄水池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此距離的作用在於確保消防車之進水管能直接投入蓄水池抽水,距離拉遠即難以取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1 公尺並非第 185 條第三款所定之值,該款明文為「二公尺範圍內」,本選項把門檻寫得比條文更窄,非法定數值。

  2. (B)

    正確。2 公尺與第 185 條第三款「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逐字相符。

  3. (C)

    錯誤。3 公尺於第 185 條各款查無依據;該條出現的距離為第二款「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無 3 公尺。

  4. (D)

    錯誤。5 公尺同樣非本條所定;第 185 條第五款第二目之採水口係規定「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與 5 公尺無涉。

記憶點

蓄水池記三個數字:消防車到得了「二公尺」、水平距離「一百公尺」以下、有效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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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專用蓄水池屬《設置標準》第 7 條所列五類設備中的「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也就是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所必需之設備。它不是供場所自行滅火,而是消防車到場後的取水點,因此所有規定都圍繞「消防車拿得到水」而設計;二公尺這個門檻,正是為了確保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水。

應設場所見第 27 條三款: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水量規定同樣在第 185 條:依第 27 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依第 27 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所稱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取水口部分,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

同一組數字在檢修與測試文件中重複出現:《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二十一章消防專用蓄水池之外觀檢查,判定方法載「消防車能到達二公尺以內,且使用上應無障礙」,並要求投入孔標示「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標示「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六章之判定要領亦載水平距離 100m 以下、消防車接近 2m 範圍內、每一蓄水池有效水量 20m³ 以上。設置、檢修、測試三份文件同用一組數值,正是這個考點年年重複的原因。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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