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認可作業中,其引導燈具不包括下列何種附加功能?
- A減光
- B消燈
- C閃滅
- D複合顯示
正解 C — 閃滅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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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引導燈具之附加功能中,閃滅係繫於出口標示燈之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並不以之為附加功能。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4 條,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之規定;而第 146-5 條就閃滅功能僅規定於出口標示燈——第一項「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cd)以上,或具閃滅功能」,第二項「前項出口標示燈具閃滅或音聲引導功能者」應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避難方向指示燈側之規定則為標示面光度二十五燭光以上與樓梯坡道照度一勒克司以上,未及閃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減光:候選之檢修基準標示設備章外觀檢查,於信號裝置項下逐字列有減光,屬引導燈具之附加功能。
- (B)
消燈:於同一信號裝置項下與減光併列,同為附加功能。
- (C)
閃滅:第 146-5 條將閃滅與音聲引導繫於出口標示燈,非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附加功能,為本題應選者。
- (D)
複合顯示:為認可基準所定引導燈具之附加功能型式,候選條文未附該基準全文,本項僅引至基準層級。
記憶點
閃滅與音聲引導寫在出口標示燈那一項,避難方向指示燈只管光度與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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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燈具的規範分三層落點。應設層:第 23 條規定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層以上之樓層供其他各款目所列場所使用者,應設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觀眾席引導燈;各類場所均應設避難指標,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避難指標。裝設層:第 146-4 條列四款——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認可層:第 154 條明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規定,避難指標之構造則應符合 CNS 一○二○八。設備分類上,第 10 條把標示設備列為避難逃生設備之一種,含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四項。檢修面,《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標示設備章之外觀檢查,就信號裝置(閃滅、音聲引導、減光、消燈等功能動作之移報裝置)判定外形有無變形損傷、結線接續有無斷線與端子鬆動;
就外箱及標示面判定避難方向指示燈所示之引導方向有無錯誤、燈具周圍有無隔間牆、寄物櫃、廣告板等造成視覺辨識障礙之物;光源則判定應無熄燈或閃爍之現象,燈具內配線不得於標示面上產生陰影。光度與照度面,第 146-5 條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在二十五燭光以上(設於走廊而其有效範圍內各部分容易識別該燈者不在此限),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則以級面或坡道表面照度一勒克司以上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