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器具之裝設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儘量接近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
- B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 C設置避難器具之開口部,上下層應儘量落於同一垂直線上,以方便維護
- D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需上鎖具有保全之構造
正解 B — 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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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避難器具之裝設規定,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1 條所列五款。
正解理由
第 161 條第四款明定「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選項與條文逐字相同,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同條第二款要求「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並非儘量接近;第一款所稱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指的是接近器具本身,選項敘述與條文相反。
- (B)
即第四款原文,平時即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為正確選項。
- (C)
同條第五款規定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選項的落於同一垂直線與條文相反。
- (D)
同條第三款只要求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八章避難器具外觀檢查之判定方法並載明設置之居室其出入口應無加鎖,選項的上鎖保全構造與此不合。
記憶點
避難器具五要件:易接近、與安全梯保持距離、開口安全、平時或即刻可裝設、上下層開口交錯不同垂直線。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避難器具的規範鏈條是:第 10 條列出種類(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第 25 條定應設範圍(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第 158 條定減設 → 第 161 條定裝設方法 → 第 162 條以下定開口面積與下降空間等空間要件。本題落在第 161 條。
第 161 條五款的設計邏輯是「平時不擋路、火時馬上能用」:第一款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第二款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第三款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第四款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第五款設置避難器具(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之開口部,上下層應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第 171 條對第四層以上樓層之固定梯有同一思路的規定: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其樓地板面積至少二平方公尺,並附設能內接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逃生孔,且固定梯之逃生孔應上下層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直線上。
第 158 條的減設規定常與本條合併命題,共三款: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其設置場所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得分別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數量;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其直下層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可通達,且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出入口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要件符合時,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二具;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架空走廊為防火構造、二側出入口設能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且不供避難通行搬運以外用途者,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二具。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