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多少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A150
- B300
- C350
- D500
正解 A — 150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05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中室內儲存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總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第 20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明定,室內儲存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同目但書另定,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或儲存、處理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門檻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即第 205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室內儲存場所之門檻,為本題答案。
- (B)
三百平方公尺係第 19 條就一般場所所定之門檻數值之一,第 205 條就室內儲存場所並未採此數值。
- (C)
三百五十平方公尺於第 205 條各款目中並未出現,屬誘答數值。
- (D)
五百平方公尺係第 205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就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所定之總樓地板面積門檻,亦為第二款第二目但書之上限,均非室內儲存場所之應設門檻。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製造及一般處理場所五百平方公尺、室內儲存場所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05 條是第四編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專條,結構為「四款列舉應設場所,加上第二項的手動報警設備補充」。第一款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有三目: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但處理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之高閃火點物品者不在此限;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外尚供其他用途者,但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有四目:儲存或處理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者(儲存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者除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附前述區劃或物品種類之但書)、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者(同樣附區劃及物品種類但書)、高度在六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第三款為室內儲槽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第四款為一面開放或上方有其他用途樓層之室內加油站。第二項則規定,前項以外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儲存、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或具同等功能之緊急通報裝置,但平日無作業人員者不在此限。
複習時應同時掌握一般場所的第 19 條,並注意兩者分屬不同編、不得互套:第 19 條就五層以下建築物依用途分別以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三百或五百平方公尺為門檻,六層以上十層以下建築物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則全部應設,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依用途為樓地板面積一百或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該條第二項並定,除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已依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有效範圍內得免設。第 20 條手動報警設備則定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命題常以「公共危險物品」四字作為切換開關,題幹出現該字樣即應轉用第四編條文判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