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某 KTV 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維護該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導致火災發生時,消防安全設備無法發揮正常功能,而造成二名消費者死亡,依消防法之規定,對管理權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2. B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金
  3. C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4. D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金

正解 A —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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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對管理權人未依規定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致生人命死傷之刑事處罰額度。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35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降一級為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本案 KTV 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已造成二名消費者死亡,適用致死之刑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正是致人於死之法定刑,為正解。

  2. (B)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 1 萬元至 5 萬元罰金,額度與消防法之處罰結構不符,罰金級距明顯過低,非本條所定。

  3. (C)

    6 月以上 5 年以下併科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是「致重傷」的刑度,本案結果為死亡而非重傷,適用層級錯誤。

  4. (D)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6 千元至 3 萬元罰金,屬其他法規之輕度刑罰型態,與本條致死之加重評價落差過大。

記憶點

致死一到七年、罰金百萬起跳;致重傷折半為六月到五年、五十萬起跳。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35 條屬結果加重型的刑事處罰規定,立法脈絡與台灣數起重大公共場所火災密切相關。早期消防法對管理權人怠於維護設備僅有行政罰鍰,威嚇力不足,屢見業者將警報主機關閉、撒水設備停水、避難通道堆放雜物以節省成本,直到發生大量傷亡才被追究。歷次修法乃將「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與「致人於死、致重傷」的結果連結,改採刑事責任並大幅提高併科罰金上限,使管理權人的違規成本超過其節省的維護費用,這是理解本條罰度為何如此之重的關鍵。

適用要件可拆成四項:其一,行為主體限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管理權人,一般住宅不適用;其二,行為態樣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包含未設、擅自拆除、關閉電源、未依期限檢修申報致設備失能;其三,須於發生火災時設備無法發揮正常功能;其四,須發生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且與設備失能間具因果關係。四者缺一,即回歸行政罰鍰而非刑罰。

數值對照可整理成階梯記憶:致人於死者,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至 500 萬元罰金;致重傷者,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 萬至 250 萬元罰金。兩級之罰金上下限恰為二分之一關係,刑度亦明顯遞減,考試時只要記住「死亡級距是重傷級距的兩倍」即可互推。

易混淆概念對照:本條之刑責主體是管理權人,與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因檢修申報不實所生之責任不同,後者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相關規定處理;另《消防法》對防火管理人未擬訂消防防護計畫、未辦理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者,係處行政罰鍰並限期改善,屬不同層級的責任體系,切勿把行政罰鍰的數額誤填入刑事罰金欄。

相關考點連結:本條常與管理權人之防火管理義務、檢修申報期限、複合用途場所共同管理權人協議等一併命題,答題時務必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刑罰、行政罰鍰或民事責任。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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