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硫磺為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
  2. B鈉為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
  3. C三氯矽甲烷為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
  4. D過氧化氫為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正解 D — 過氧化氫為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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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歸類判斷,須把物質的危險性質對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的管制語句。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45 條第六款,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屬本身不燃卻能釋氧助燃的氧化性物質;過氧化氫正是常溫下呈液態的強氧化劑,符合第六類的管制形貌,故選 D。候選條文未涵蓋各項物品之品名歸屬部分,本題僅能依該辦法六類物品分類之通則說明。

逐項排除

  1. (A)

    硫磺是遇火花、高溫即可自行燃燒的可燃性固體,對應第 45 條第二款「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屬第二類,不是第一類的氧化性物質。

  2. (B)

    鈉與水接觸即劇烈反應放出氫氣,對應第 45 條第三款「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屬第三類,不是第二類。

  3. (C)

    三氯矽甲烷遇水分解並釋出易燃氣體,同屬禁水性物質而歸第三類;第 45 條第五款對第五類的管制是「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未涉遇水危險,性質不合。

  4. (D)

    過氧化氫為氧化性液體,與第六類「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之管制一致,敘述正確。

記憶點

頭尾兩類都是氧化劑,第一類固體、第六類液體;怕水的看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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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 15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六類物品的分類體系即由此而來;同法第 42 條並對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符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安全管理規定者,訂有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業。可見分類不只是學理,而是整套管制強度的起點。

各類的危險屬性可由該辦法第 45 條各款的管制用語反推:第一類與第六類的規定用語幾乎相同,都是「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屬助燃的氧化性物質,差別在物理狀態,其中第一類的無機過氧化物另有避免與水接觸的要求;第二類是「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的可燃性固體,金屬粉還要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第三類條文直接寫「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第四類要求「防止其發生蒸氣」,是典型的易燃液體管制;第五類則強調「避免過熱、衝擊、摩擦」,指向自行分解放熱的物質。

記憶時抓住「氧化的頭尾兩類、怕水的第三類、怕蒸氣的第四類、怕撞擊的第五類」,四個選項正好各踩一類,命題者測的就是能不能把物質性質對回條文語句。同一體系還會延伸考場所界定與距離:該辦法第 6 條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區分室內儲槽、室外儲槽與地下儲槽場所,第 13 條則依鄰近場所種類要求五十、三十、二十、十公尺的安全距離,設有擋牆防護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此外,該辦法第 5 條把製造場所界定為從事六類物品製造之作業區,第 9 條規定這些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第 11 條則要求經營六類物品之公司商號經商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應副知當地消防機關,形成「分類—場所—設備—登記」一整條管制鏈,六類分類正是這條鏈的第一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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