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苯儲槽之內容積為 5000 公升,其儲槽上部未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該儲槽最大容量為多少公升?
- A4000
- B4250
- C4500
- D4750
正解 D — 4750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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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六類物品儲槽的容量算法,即內容積扣除空間容積,以及空間容積比率的上下限與但書適用時機。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2 條,「六類物品儲槽之容量不得大於儲槽之內容積扣除其空間容積後所得之量」,且「儲槽空間容積為內容積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本題儲槽上部未設固定式滅火設備,不適用同條但書以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水平面上部計算之特別算法。要得到最大容量,空間容積取下限百分之五,即 5000 公升扣除 250 公升為 4750 公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4000 公升相當於扣除百分之二十的空間容積,該比率超出條文所定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範圍。
- (B)
4250 公升相當於扣除百分之十五,同樣高於條文上限百分之十。
- (C)
4500 公升是取空間容積上限百分之十所得,屬本槽的最小容量,非題目所問的最大容量。
- (D)
取空間容積下限百分之五,扣除量最少、容量最大,與條文相符。
演算步驟
- 最大容量=內容積×(1-空間容積最小比率)=5000 公升×(1-0.05)=5000 公升-250 公升=4750 公升。
記憶點
空間容積五到一成,要最大容量就扣最少的百分之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內容積」與「容量」是兩個不同概念:內容積是儲槽的幾何體積,容量是法定可儲存量,兩者之差即空間容積。留設空間容積的用意在於承受液體受熱膨脹與蒸氣壓,避免滿槽狀態下因日照或鄰近火災輻射而溢流,因此第 32 條把空間容積訂成內容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區間而非定值,容量也就隨之出現上下限,命題時只要指定「最大」或「最小」即可產生兩個相反的答案。
同條但書處理的是另一種情形:儲槽上部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時,空間容積改以「滅火藥劑放出口下方三十公分以上,未達一公尺之水平面上部」計算。用意在於藥劑必須有足夠的自由空間才能均勻覆蓋液面,液面過高會壓縮放出口的作用區。本題「未設有固定式滅火設備」這一句是題幹關鍵字,不是背景敘述,看漏就會落入但書而算不出選項數值。
第 32 條第二項另定內容積的計算方式,區分橢圓形儲槽與圓筒形儲槽,其中豎型圓筒形儲槽的內容積不含槽頂部分,內容積無法以公式計算者得用近似之算法。相關考點可連結該辦法第 6 條,其以容量超過六百公升作為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槽場所及地下儲槽場所的界定門檻,本題五千公升的儲槽已遠超過該門檻,屬儲槽場所的管制範圍;再往上還會接到第 13 條的安全距離與第 9 條「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的銜接規定。
容量算對之後還有後續管制:該辦法第 45 條第四款要求第四類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正好呼應空間容積的蒸氣緩衝功能;若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符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未符安全管理規定,依《消防法》第 42 條可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或停業,超量儲存並非只是紙上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