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標示設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 2 勒克司(lx)以上
- B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 0.2 勒克司(lx)以上
- C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 1 公尺以下
- D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 1500 平方公尺地下建築物之主要避難路徑,蓄電池容量應在 80 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正解 B —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 0.2 勒克司(lx)以上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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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標示設備之照度、裝設高度與緊急電源容量,四個選項的數值全部出自《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正解理由
依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在零點二勒克司(lx)以上」,(B) 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在照度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規定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應在一勒克司以上,不是二勒克司。
- (B)
與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相同;觀眾席通道本就是刻意保持昏暗的空間,引導燈只需微光即能辨識腳下,所以門檻訂得最低,為本題應選者。
- (C)
錯在裝設高度。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非一公尺。
- (D)
錯在分鐘數。第一百五十五條但書所列六十分鐘之場所包含「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地下建築物主要避難路徑確實適用該但書,但容量是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併設方式,不是八十分鐘。
記憶點
照度由小到大:觀眾席引導燈零點二、樓梯避難方向指示燈一、緊急照明燈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十)勒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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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設備的四種器具見第十條: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第二十三條再定應設場所,其中觀眾席引導燈只有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要設,避難指標則各類場所均應設置,但設有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出口標示燈時,在其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光度與功能規定集中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出口標示燈及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該條所列場所時應使用A級或B級,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燭光以上或具閃滅功能,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二十五燭光以上;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使用者,出口標示燈並應採具閃滅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功能,且須設於主要出入口、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並在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則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應保持不熄滅,只有在無人期間、可利用自然採光辨識出入口或避難方向期間、因使用型態特別需要較暗之處所於較暗期間、主要供管理權人或其雇用之人等固定使用之處所這四種情形,才得減光或消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更嚴,只適用前兩種。
緊急電源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總樓地板面積五萬平方公尺以上、高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以上、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等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容量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對照第一百七十七條,緊急照明設備之緊急電源為三十分鐘以上,採併設方式時分別為十分鐘及三十分鐘以上;第一百七十八條則規定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應在十勒克司以上,其他場所二勒克司以上,走廊曲折點處並應增設。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