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一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 B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 C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包括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均稱居室
- D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二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B — 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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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定義中之地下層、總樓地板面積、居室與集合住宅。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定義,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B) 與定義相符,故選 B。此定義在消防上直接決定應設設備門檻,如《設置標準》第 24 條以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緊急照明設備。
逐項排除
- (A)
地下層之除外門檻是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始視為地面層,(A) 誤寫為三分之一,放寬了認定標準。
- (B)
總樓地板面積確實把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一併計入,為本題應選者。
- (C)
居室指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屬通行或附屬空間,不視為居室,(C) 將其納入居室,與定義不合。
- (D)
集合住宅須具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D) 誤為二個住宅單位。
記憶點
總樓地板面積「地下層、屋突、夾層都要算」;地下層看三分之二,集合住宅看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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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用語各有出題陷阱。地下層以「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為除外,關鍵在三分之二而非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一旦判定為地下層,消防上的影響極大——《設置標準》第 49 條免裝撒水頭之區劃分隔規定,明文把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排除在適用之外,第 190 條免設排煙設備亦以第十層以下各樓層(地下層除外)為前提。
總樓地板面積之所以要把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一併計入,是因為它是量體規模的指標:量體愈大,火載量與收容人員愈多。第 24 條緊急照明設備以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為對象,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以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為對象,計算基準抓錯即整棟判定錯誤。
居室的定義是「人會停留使用」的房間,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屬通行與附屬空間。此區辨直接連動應設設備:第 24 條前四款以居室為對象,第五款才另把「自居室通達避難層所須經過之走廊、樓梯間、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部分」納入,可見法規把居室與通行空間分開處理;第 28 條排煙設備第二款同樣以「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起算。
集合住宅須三個住宅單位以上,與二戶並列之雙併住宅有別。記憶上可串成「地下三分之二、集合三單位、總面積三合一(地下層、屋突、夾層)」,一次收攏本題四個選項。最後補一個易錯點:屋頂突出物雖須計入總樓地板面積,卻不當然計為一個樓層,與夾層超過門檻即視為另一樓層的效果不同,兩者的判定基準常在同一題內交錯設問,務必分辨清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